陕西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

10.01.2015  02:06

   陕民发〔2014〕6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对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就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机制

  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认真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要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特别在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时,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说了算。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会长)轮值制度。要充分发挥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作用,把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二、完善社会组织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要监督指导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认真完善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组织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组织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要结合年检,对社会组织财务账务进行认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严格处理。

   三、注重规范日常商业行为,确保公益性和非营利性

  要监督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并经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不得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要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与所举办的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要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社会团体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开展的活动,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也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和质量担保。社会组织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组织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严禁向企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和强拉赞助。

   四、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组织要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既要敢于承诺,更要兑现承诺。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定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台,为社会组织发布信息和社会监督创造有利条件。

   五、强化审计意识,加强执法监督

  在日常管理上,要强化对社会组织的审计意识,并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督。对社会组织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审计机关要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社会组织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帮助社会组织做假账、假报表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要通报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相应处分。要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腐败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相关机关依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把加强社会组织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社会组织也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着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社会组织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和道德教育。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推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引导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兼)职审核,对未按规定报批的领导干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好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任务。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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