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

28.09.2014  19:18


  近日,江苏省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联系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必要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科学合理统筹养老和卫生两方面资源,更好地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要求,以满足全省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为目标,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各方资源,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切实加快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院)建设,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无缝对接,努力缓解医养床位紧张和老人看病难、住院难的压力,让全省广大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实现养老、医疗资源的充分融合,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都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30%以上;到2020年,实现养老和医疗康复资源共享,服务便捷,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护理型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要转变服务模式,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康复功能,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二)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和开展医疗服务

  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应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并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100-200张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结合自身需求,在院内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并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师、护士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部门应对养老机构设立卫生室、医务室、诊所和护理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卫生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保主管部门对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人参加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三)全面推行康复服务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康复服务。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政府要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四)大力扶持和发展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各地要出台扶持和发展护理院及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的政策,按照从实际出发,注重实用,可行且可持续的原则,取消不必要的限制条件。对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在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定点医疗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鼓励招录公益性岗位,放开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各级民政和卫生部门应对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给予大力支持,要积极提供便利,护理院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五)努力提高综合医院老年人服务的能力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要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倡多学科团队合作模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鼓励支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等方式,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六)加快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

  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最大限度放宽设置规划。引导部分非建制镇卫生院建立护理院,开设医疗护理型床位或病区,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方便老年人就医。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有关规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条件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为其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照相关规定享受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建设、运营补贴。

  (七)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养老中的作用

  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健全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位,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深层次合作,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养老康复机构,探索发展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养老机构。在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养生、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药门诊部、诊所或诊室。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产品。

  (八)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探索将针对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包干等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九)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支持各地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人社、卫计、民政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调研,做好与医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医保基金效益,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试点,探索经验,形成个人、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合力,增强失能老人护理消费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全面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优化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全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有力的推进机制。

  (二)强化分工协作。各级民政、卫生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为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申请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三)重视人才培养。各级民政、人社和卫生部门要加大养老专业服务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专业医生、执业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不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疗机构内优秀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并给予相应的特殊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四)突出政策引导。各地要出台政策,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推动医养融合发展。适当降低护理院申办门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护理院,并在运营补贴、定点医疗等政策上予以倾斜。全面提高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院)建设补贴,从2014年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各地要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护理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五)落实督促检查。各地要在对养老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常规指导基础上,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及时发现、整改为老人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针对提供医养融合服务的养老机构运营状况,要积极开展跟踪分析,对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