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意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07.04.2016  09:13

  4月6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陕西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将全面解决陕西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陕西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据了解,该《意见》的出台,旨在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户籍制度,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体包括十一类人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九)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省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一)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记者 韩岩 马黎 通讯员 阮仕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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