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22.09.2014  17:35


   铜社建委办发〔2014〕5号

各区县社区办:

  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管理使用,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社区建设相关法规政策,参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区县社区办、社区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的实际,制定本规范,请指导各社区遵照执行。

   铜川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8日

  

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管理使用规范(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社区建设相关法规政策,参照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制发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统一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到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做好印章、印模备案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撤销或合并的,被撤销或合并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收缴。

  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故更换印章,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登记并办理补发手续。如印章损坏,应及时申请更换,不得私刻印章。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章范围

  (1)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议。

  (2)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上报的各种公文、材料等。

  (3)社区公开栏内定期公布的居务公开内容。

  (4)向社区居民发放的通知、告示、宣传材料等。

  (5)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统计报表和档案。

  (6)签署社区共建活动和资源共享等协议。

  (7)其他应使用公章的事项。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辖区居民出具证明用章范围

  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本社区居民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是社区所在地户籍居民。特殊情况下,人户分离的居民需要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需要本人提供户籍所在或居住地社区相关证明材料。

  通常社区为居民提供如下证明:

  (1)居民居住证明。

  (2)居民是否健在或在家正常死亡证明。

  (3)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抚恤金、残疾保障金、子女助学金等证明。

  (4)居民领取工商执照(领取人必须出具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经核实后方可盖章。

  (5)其他相关证明:住房、夫妻关系、一胎生育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证明(如失业、小额贷款、培训、独生子女等)、养犬证明、政审等。

  (6)证件丢失类证明,原则上以个人声明丢失或挂失为主,社区一般不再出具相应证明。

  (7) 对于涉及居民家庭财产、夫妻关系和经济担保等社区无权参与的事关个人隐私的敏感问题应慎重审核。

  (8) 居民要求社区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时,必须提交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并为社区居委会提供关于需证明事项的有关信息;社区必须对需要证明的情况进行详细核实,确定无误后方可证明或盖章。

  (9) 严禁盖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等,维护公章的权威。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的管理

  (一)社区印章使用管理的原则。社区印章的使用管理要坚持“依法自治、明析责任、审批用印”的原则,落实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不得外借,建立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备案等制度。

  (二)社区居民前来办理需要证明盖章时,由业务负责人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实无误后,经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三)公章不得交由当事人或非办公室人员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移交非办公室人员时,必须进行移交登记,受移交人必须妥善保管并公正用章。

  (四)不准非公章保管人员擅自随身携带公章外出,不准将公章随意托他人代管、代盖,未经同意,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场所。公章确需外出使用时,要填写申请单,并注明理由、使用期限及临时使用保管人,使用结束后,应立即将公章交还公章保管人员。

  (五)社区印章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签字登记手续,建立登记记录簿,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签批领导、经办人员、申请用印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同一内容,记录一次,用印登记簿年终归档以备考查。

  (六)不按规定私自使用公章的,事后出现纠纷或其他问题的,由当事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负责。

  (七)为社区居民出具证明,一律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上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移交印章,确保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

  (九)强化责任追究,公章管理使用人对盖章的相关事宜负有直接责任,社区居委会主任负有监管责任。凡违反公章管理制度、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应给予严肃处理。因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诫勉、待岗或辞退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