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民政厅微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2.12.2014  12:48

   陕民办发[2014]11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神木、府谷县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省老龄办:

  现将《陕西省民政厅微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民政厅微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附件

   陕西省民政厅微信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陕西省民政厅政务微信(以下简称厅微信)的管理,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微信是以陕西民政厅身份已在网络平台认证的微信,以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为原则,以推进政务公开,公共服务为目标,以政策宣传、互动交流为主要内容。

  第三条 陕西民政厅+LOGO标识(shaanxi_mz)是陕西省民政厅唯一合法正式发布的政务微信。

  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厅微信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厅微信总体规划、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管理厅微信账号和登录密码;

  (三)组织策划、栏目设置、信息发布、舆情监测、应对处置等工作。

  (四)协调厅微信其他问题。

  第五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单位、省老龄办协助做好厅微信的运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向厅办公室提供相关新闻宣传、工作动态、服务咨询、民政相关信息;

  (二)按照约稿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内容及时、真实、准确、规范;

  (三)主动配合开展“微调查”、“微投票”等活动。

  第六条 厅微信发布的内容须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和有关保密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一)有关民政工作的重要政务信息;

  (二)依照法律、法规、政策面向公众提供的服务类信息;

  (三)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四)民政文化知识;

  (五)其他需要通过厅微信向公众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厅微信运行维护建立值班制度,节假日、遇重大舆情事件时,安排专人维护。各处室、单位协助做好值守工作,确保通讯畅通、处置及时。

  第八条 严格厅微信发布或转发审核制度。一般性微信信息,包括省政府门户网站、民政部门户网站、陕西民政网站已公开发布的内容,经审定的新闻稿件,民政文化知识等,由微信维护人员直接编发。重大微信信息,包括答疑解惑、负面报道澄清、回应社会热点等,按业务归口原则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厅办公室或厅领导审完发布。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应根据需要指定1名厅微信联络员。联络员应协助厅办公室收集、整理、编辑与本处室、单位工作相关的微信信息;积极参与、联络协调本处室、单位参与重大舆情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开通个人微信,关注厅微信,及时转发和积极评论厅微信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