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9月1日实施

29.08.2015  08:17

  华商报讯(记者 周艳涛)昨日,省法制办、省人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以下称《办法》)将于9月1日实施,除了特殊情况外,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超过时效将不予支持。

  社保缴纳方面争议较多

  据省人社厅副厅长刘会民介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三期叠加”(经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大背景下,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多发。我省从2008年到2014年,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近5万件,涉及人数近6万人,今年上半年,争议案件依然呈现增长态势。

  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黄海庆说,据全省案件情况看,社保缴纳、经济补偿金,还有工伤方面争议较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案件实行属地化管理

  9月1日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般只需要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办法》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小微企业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有重大影响的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处理,并设首席仲裁员。

  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的有关证据为争议双方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搜集证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搜集证据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

编辑:秦一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