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徐才厚会被怎么判:涉案金额大 至少无期

13.01.2015  16:10

  刘铁男受贿3558万元被判无期, 闻清良受贿2000余万元被判死缓,陈同海受贿1.9亿元被判死缓…… 周永康、徐才厚会被怎么判?

  在2014年的最后一个月,3位备受媒体关注的贪腐官员等来了他们的判决。

  12月9日,被媒体称为“广州最大贪官”的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张新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法院认定其贪污2.84亿余元;受贿金额高达6130万元人民币、4259万港币。

  12月10日,河北廊坊中院对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为3558万余元。

  12月24日,备受关注的新余市人大原主任周建华受贿案二审宣判,一审被判死缓的周建华被改判为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认定其受贿人民币1006.3114万元、美元1.2万元、港币15万元、金条3根(每根重50克)以及价值人民币23.58万元的财物。认定的受贿数额比一审时少了17万元。

  不同的判决结果,引发的不仅仅是公众的关注。

  2014年12月25日,因受贿2000余万元一审被判死缓的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案二审开庭。闻清良在庭上问道:“受贿3000多万元的才判无期,为什么判我死刑?

  那么问题来了—官员贪多少该判死刑?法官量刑的尺度如何把握?在贪腐金额之外,是什么在影响量刑?

  贪腐金额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在给出答案之前,先来普及一下我国的死刑制度以及有关贪腐罪行的刑罚规定。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制度是中国的独创,两年内若无新的犯罪,则自动转为无期徒刑。

  《刑法》第383条规定,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对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涉案金额的大小。若单纯按此标准,即10万元以上,则以上4人的涉案金额都已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的标准。很显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个17年前制定的贪腐犯罪定罪量刑金额标准,已不适用于今天,当下贪腐官员的涉案金额动辄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以“弹性区间”取代现行以“固定数额”为基础的贪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草案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尚书·吕刑》中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刑罚的适用其轻重程度各不相同。这种刑罚思想和制度,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视。

  这一思想体现于贪腐的罪与罚上则是,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相同的贪腐金额往往对应着不同的刑罚。

  2010年之前:贪600万元以上,多被判死缓

  2013年之后:贪1000万元以上,多被判无期

  贪腐金额虽不是唯一的考量因素,但一定是量刑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梳理发现,2010年以前,相当部分省部级官员贪腐金额达到600万以上被判处死缓,例如,2007年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受贿704万余元被判死缓,2008年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696万余元被判死缓,2009年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米凤君受贿628万余元被判死缓……2010年后,被判处死缓的官员受贿金额大多已经在1000万元以上,例如,2011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受贿1022万余元被判死缓,2012年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受贿1263万元被判死缓……

  2013年是一个转折。

  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案在这一年宣判。薄熙来单独及与其妻、其子共同受贿的金额共计217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而他并无自首、认罪及立功等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有评论认为,在中国慎用死刑的原则下,法院判薄熙来无期徒刑比判其死缓的国际影响或许更好一些。

  同在这一年,受贿1223万元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以及受贿1919万元的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也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再后来,201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109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相比之前受贿金额在1000万左右被判死缓的官员,2013年后这些贪腐官员的刑罚明显要轻许多。跟刑罚整体的轻刑化趋势一致,对贪腐官员的判罚也体现了轻刑化趋势。

  再来看周建华案的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庭审中周建华认罪态度不好,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周建华的受贿数额为1000万余元;在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收受付某等人共计900余万元的受贿事实;本案赃款大部分被追缴;同时核减了其部分犯罪数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周建华犯罪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量刑偏重。

  二审法院的判决基本符合2013年后1000万余元的贪腐金额对应无期徒刑的趋势。至于一审法院做出的死缓判决,周建华个人则怀疑,是因为自己举报苏荣而遭到的“打击报复”。

  另一方面,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是当前死刑改革的方向,尤其强调对非暴力犯罪要严格限制、减少适用死刑。这其中当然包括对非暴力犯罪的贪腐官员严格限制、减少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