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法院发出陕西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8.03.2016  17:27

“以前他打我,我都不走,这几年我都是死撑着的。”一边哭泣一边诉说着自己不幸的吴某是咸阳旬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3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的第3天,她向旬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经法院审查,依照查明的事实,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侵害行为,并附有相关法律条文。这是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陕西省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吴某称自己带着四个孩子她和现在的丈夫重新组建了家庭。婚初二人感情较好,丈夫平时还对自己挺好的,悉心照顾爱护,但是他每次在喝酒之后,就会寻找理由殴打自己。今年2月11日吴某又遭受丈夫殴打,派出所还出警调停,她无法忍受身心俱损的痛苦,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旬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审查确认,夫妻二人发生争吵,吴某遭到丈夫殴打,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其所在的村委会、辖区派出所进行了送达,分别告知吴某求助的方式及途径,告知吴某丈夫申请复议的权利及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并告知村委会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并化解。该保护令有效期六个月,送达后立即执行。

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不以诉讼为前提的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我省从2010年起在21个基层法院开展了家庭暴力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事后惩罚施暴者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对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震慑施暴者、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反家庭暴力法》自今年3月1日起全面施行,《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写入,成为该法的一大亮点。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化了司法保护人权的功能,提升了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对于建立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为家庭暴力行为受害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可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效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妇联组织以及村(居)委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妇联组织以及村(居)委会等要全力协助执行。

权利救济及违法制裁。 申请人对驳回不服或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训诫,也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