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规定发布非法气象资料 最高可罚款5万元

02.08.2015  11:37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您要是有好的建议和意见,8月20日前,可寄信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或传真至029-87294498,或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反映。

  《办法》指出,气象信息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利用合法获得的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产品加工并提供相关信息的活动。公众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

  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气象信息服务活动。在我省内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办理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情报、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发布、传播以非合法渠道获取的气象资料为依据加工而成的气象信息等。

  如果有发布、传播以非合法渠道获取的气象资料为依据制作加工而成的气象信息,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等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