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率先建立社会组织自动退出机制

24.09.2014  13:09

  为引导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近日,合肥市在全省率先出台《社会组织自动退出登记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注销登记工作。

  根据《办法》,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批准登记的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动退出:(一)社会团体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并的,以及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解散的,宗旨发生根本改变的,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所规定条件而无法存续的,分立合并而解散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三)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近年来,合肥市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原则,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同时,不断建立健全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相继出台了《文化类、体育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社会团体换届指引》、《章程示范文本》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下一步,合肥市将着力开展社会组织撤销登记工作,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长期不参加年检、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以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坚决依法予以清退,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办法》同时规定,符合注销的社会组织应当申请注销,如不主动申请注销,将依法按照违规违纪给予行政处罚。被撤销的单位和法人信息将记入“社会组织失信惩戒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