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出台残疾人优惠政策 10多万人将获益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4月14日,商洛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商洛市优待扶助残疾人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中的这一规定,意味着我市对残疾人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优惠政策,已由“意识形态”上升到地方政策。
保障性住房是民生关注的焦点。早在2012年5月,陕西省委、省政府就出台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明确要求各地应当将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加快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无住房和住危房的实际困难。
《办法》规定:城市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并照顾残疾人家庭的特殊需求,优先选择方便生活居住的楼层。
《办法》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待遇、生活补贴的同时,按规定标准和等级发放护理补贴;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的残疾人,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予以供养。
为解决残疾人的教育就业等实际问题,《办法》在总结一些地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优先保障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享受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等政策;减少或者免除在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就读的残疾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发公益性岗位,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在医疗康复方面,残疾人到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就诊、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残疾人言语训练、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综合训练和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利用财政或上级专项资金,对0-6岁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抢救性康复服务。
其他方面,《办法》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辆;在我市境内风景游览区,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享受免门票优惠;各类公共停车场所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减免停车费用;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网络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语言残疾人给予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