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咸阳开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
02.12.2014 10:24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维护儿童基本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近日,陕西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陕民办发[2014]113号),在咸阳市开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
《通知》重点从三个方面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是困境儿童分类。通知明确,困境儿童指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二)贫困儿童 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 2.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二是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通知指出,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其基本生活补助费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5号)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三是资金保障。通知要求,试点工作自2015年开始实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负担,省级福彩公益金列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通知还要求,咸阳市民政局要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协调,适时组织跟踪评价,指导督促试点工作。兴平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全国适度普惠性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和评估认定体系,扎实搞好调查摸底工作,科学制定具体发放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2.12.201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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