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台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21.01.2015  13:00

  为建立健全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进程,经省政府法制办核准,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人社厅、住建厅、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为规范开展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定、认定的准确性等问题日益突出。我省出台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标志着我省社会救助能力和救助水平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着力打造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规范、衔接配套、保障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办法》共二十四条,对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原则、内容、方式、途径都做了详尽规定。其中明确了核对的内容包括家庭人口、财产、可支配收入和相应支出状况;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单位应全面、准确、及时的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对接和互联互通;核对采取电子信息比对、入户查看、邻里访问、信函调查、询问当事人或当事人自证、调取政府相关部门资信等方式方法;强调核对报告是核对机构向委托单位反映经过核对后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法律文书,具有公信力,是作出社会救助决定的主要依据。同时,《办法》还对核对工作过程中申请对象和委托部门的授权委托,以及核对工作人员、信息共享单位、申请人的违纪违法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有意“骗保”的,其行为将记入个人诚信系统。

  《办法》中明确了核对机构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建设和管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对核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服务;承担受理委托、实施核对、出具报告等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核对机制建设,保障核对工作经费,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加强岗位培训,促进核对能力建设。民政、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依法积极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工作,并提供申请人的户籍、婚姻、就业、住房、机动车、保险、纳税、公积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相关数据信息,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核对对象的经济状况。

  《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进社会救助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发展,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促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对虚假申报、骗取社会救助等不良现象起到良好的制约作用。目前,省民政厅正在研发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政府各部门的居民经济状况信息整合利用,将有效解决过去社会救助工作中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不共享、隐性收入核查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