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因女儿琐事投毒杀夫 未料毒死婆婆及大伯子

09.10.2014  11:37

  因女儿张某就业、结婚等琐事与丈夫张某乙发生矛盾,狠心妻子便产生投毒杀夫的恶念,未料却毒死婆婆、大伯子,同时毒倒了丈夫。10月8日,省高院发布对该案的裁定,核准案犯张珍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出生于1970年的张珍花系镇原县人。2012年初,张珍花的大女儿张某及男友从外地回来给其购买了金项链、手机,同时大女儿给自己奶奶常某某给了400元现金,给父亲张某乙没买任何东西,张某乙就此事与张珍花发生争执。女儿走时,留下了4万元彩礼,张珍花退给女儿男友1万元,张某乙不太高兴。一月后女儿快结婚时,张某乙向妻子张珍花表示女儿嫁到外地不妥,夫妻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张珍花认为,自己在家里干活,张某乙还吵骂,不体贴自己,觉得张某乙心太狠了,便有了毒死丈夫张某乙的念头,遂将同村村民张某丙给其丈夫毒野鸡的农药藏匿于自家的橱柜内,准备用该药毒死张某乙。2012年8月17日晚7时许,丈夫张某乙对张珍花所做晚饭不满,夫妻俩发生争执,再度引起张珍花投毒的念头。张珍花趁丈夫不在厨屋之机,取出事先准备的农药,同面粉一起倒入锅内搅拌煮成搅团,搅团被丈夫张某乙、婆婆常某某及前来串门的张某乙的堂兄张某某食用,后张某某、常某某中毒死亡,张某乙经抢救康复。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常某某均系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呋喃丹中毒死亡。

  今年年初,庆阳中院一审认为,张珍花因家庭琐事与丈夫素有积怨,故意投毒泄愤,意欲毒害丈夫。明知他人食用会产生死亡的严重后果,未加阻止,放任死亡结果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一人中毒,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张珍花提出上诉。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其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