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新增女职工备孕期保护

14.03.2018  11:55

  古汉台网讯(记者 郑旭)3月13日下午,省政府举行例行吹风会,邀请省总工会、省妇联等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对3月1日实施的《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进行解读。

  据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女职委主任,省妇联兼职副主席李秀华介绍,《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由省总工会组织起草,省法制办审查修改,多部门配合下制定的,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颁布实施,完善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四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的内容,有利于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

  《规定》适用范围全覆盖 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

  据悉,《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继广东、浙江、江西等7个省区之后,全国第8个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政策的省份。

  省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周晓芳说:“《规定》适用范围可以说是全覆盖,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女职工。对于进城务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的女职工都适用。”

  此外,《规定》还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比如说在服务行业,就是保障和维护基本权益问题;纺织行业就是噪音保护问题;建筑行业就是重体力劳动或者是高处作业等问题的保护。

  女职工可休“痛经假” 凭医院证明可申请1至2天

  《规定》针对女职工经期保护,增加了痛经假。女职工患有重度痛经或者月经量过多的人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开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时间。此外,用人单位要遵守国家对于女职工经期禁忌劳动从事范围的规定,比如女职工在经期对于低温、冷水、高强度体力劳动和高处作业等要严格按分级标准。

  新增女职工备孕期保护:可调整工作岗位

  《规定》增加了女职工备孕期的保护,对孕期不能适应原岗位劳动的,用人单位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应当减少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暂时调整其到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怀孕不满3个月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周晓芳说:“对于先兆流产或者习惯性流产的孕妇,可以申请保胎休息,按照病假的休息时间来对待,而且对于怀孕期4至7个月流产的,可以休42天的产假;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又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休到98天。”

  明确女职工哺乳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规定》还对女职工的劳动场所做了标配设置,女职工人数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和设施,并且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不得以女职工结婚为理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