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与依法治国

20.03.2015  09:47

新中国建立后的60多年里,男女平等一直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女性的地位得到显著提高。从法制视觉看,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把女性权利条款正式写进“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后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的权益保障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广大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权益也越来越充分地得到尊重和保障,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社会整体思维、经济社会资源配置影响和机会上的不平等以及女性自身等因素制约,妇女维权工作还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突出

(一)、妇女劳动权益受到性别歧视挑战

男女平等是国策,男女同工同酬是分配政策,劳动权是宪法赋予男女公民的同等权利,但是实践中往往做不到,其表现在:一是招工限制女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是,在具体实践中,许多单位招工时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对女性采取就业性别歧视。目前,大学生就业难,女性大学生就业更难,许多民营单位给女大学生就业设置高门槛,把女性挡在了就业的大门之外。女性一旦中道失业,再就业的机会就更少了。二是国企让女性过早内退。以宝鸡市为例,大型国企宝成、宝钛、宝石、宝烟、宝桥、烽火、长岭等一大批国企女职工45岁就内退,内退之后,工资福利待遇随之大幅减少。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现在劳动就业愈来愈显现出权利方面的特性,这个年龄正是工作技能达到炉火纯青的时候,提前内退,实际上等于提早剥夺了女性的劳动权。三是同工不同酬。改革开放前,农村普遍存在这种现象,集体劳动男性每天10分,女性每天最高7分,直至现在,一些国企、许多民企女性工资待遇还是低于男性。

二)、女性财产权益易受侵害维权艰难

法治实践中,女性受侵害最多的是财产权益。一是大多数离婚妇女财产分割无证可举,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目前,大多数离婚案件到了法律程序,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一般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方面,对该部分举证较难,债权债务难以认定。由于受封建思想影响的中国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占主导地位,妇女往往不清楚家庭的收支状况,更不用说掌管家庭财经大权了,甚至在家庭困难时女方回娘家借款后无书面依据,离婚时,男方往往对这部分良心帐不予认可,这样就造成了离婚时妇女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二是农村离异妇女和外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难。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律调整范围,又属于政策调整范围,甚至很大程度上受到村规民约的制约,法院可以判决夫妻离婚时妇女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实际享有权利的方式很难确定,即使确定了某种行使权利的方式,执行时又必须取得基层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合。受男尊女卑思想影响,村民普遍认为外嫁女争取土地权益是无理取闹,村干部也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没有什么土地确权,即使法院传唤,也经常是村委会不到庭,对法院的判决拒绝执行。一些人忽视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妇女权益的保障,过分强调村里的事由村民自己决定,给有效保障农村离婚和外嫁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来一定的难度。三是农村妇女房屋财产保障难。由于农村的庄基地使用权大多数是男方或男方父母,妇女离异后房屋的财产权很难得到法律保障。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往往会被赶出家门,无住所,无土地,陷入生存绝境。

(三)、家庭暴力呼吁立法

家庭暴力历来有之,它不以人的文化程度、所处地域变化。在各级妇联日常接待的妇女维权案件中,家庭暴力发生最多,对女性的伤害最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反家庭暴力还未专门立法,对待此类案件只能按照婚姻案件的一个情节来考虑,而且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十分有限。所幸的是,在全国妇联的呼吁和推动下,2013年反家庭暴力法成功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反家暴法呼之欲出,预示着女性在婚姻家庭维权道路上将更多一份法律保障,妇女在参与依法治国战略中的作用会日益彰显。

(四)、老年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增多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逐步增多,一是再婚老年女性的生活受到子女干扰,特别是男性再婚的老年人去世后,作为女性的一方老年人经常很快就被男方的子女赶出家门,而女性老年人的经济收入普遍较低,一旦被赶出家门,生活就出现很多困难。二是子女就业出现困难,在家中靠老年人供养,或者子女收入较低,经常要求老年人提供帮助,使老年人不堪重负而导致家庭矛盾。三是老年妇女生活保障问题,老年女性在与原配偶共同生活几十年后,男性退休后有工资收入,而老年女性多为没有退休工资,无收入来源,来访老年女性反映男性嫌弃配偶,在外有外遇,或者不给女性生活费用,甚至提出离婚要求,老年女性的生活出现较大困难。四是有些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等问题的老年妇女受封建思想影响维权意识差。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介绍说,有的涉案老年妇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她的孩子们也看不下去,支持母亲与父亲坚决离婚,没想到离婚不久,这名受害的老年妇女又自己回到了老伴身边,让孩子们也很无奈。

二、凝聚法治合力,保障妇女权益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将为妇女的发展和权益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如何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凝聚全社会力量,维护好占人口近一半的妇女群体的合法权利,需要全社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一)、在国家立法上,应突出保护妇女权益

完善的法律体系会筑起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堤坝,国家应不断依法推进和完善妇女在参政、就业性别歧视、生育保险、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妇女财产权益各个领域的权益保障。各级党委、政府、群众团体组织要提高源头参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质量和水平,重视在法律制定和修订中反映妇女群众的需求。例如本次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在全社会引起热议。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就提出:反对家暴,一定要赋权妇女。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以及在保护妇女权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有以受害者为本的理念。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3月5日,温州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家暴导致杀夫的重大刑事案件,涉案人姚某获五年有期徒刑的轻判,这也是《意见》出台后的首例涉及家暴的重大刑事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体现了法律在保护长期遭受家暴的弱者方面的进步。针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立法,正在加快进程;保障妇女权益做到“有法可依”这是前提和基础,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以遵循。

(二)、从法治和道德结合上,保障妇女权益

法治讲规矩,道德讲人情,道德要用法治来引导。在厉行宪法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使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增进家庭和睦、邻里和善、社会和谐。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首先要带头消除性别歧视。在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湖南省益阳市市委书记魏旋君就呼吁公职机关要维护好女性的就业权利。司法部门要面向全社会宣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制理念,面向妇女进行普法宣传,为维护妇女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妇联组织要积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建立妇女维权工作站、维权合议庭等机构,主动帮助妇女维权,引导妇女通过互助、议事、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组织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以案说法,送法到家。对于因家庭暴力而危害妇女人身安全的,情节轻微的当地居(村)委会、妇联要进行调解、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严厉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社区、村都要开展平安家庭创建、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提高法制宣传实效,为维护好妇女合法权益服务。2012年3月,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专门负责土地审理纠纷案件的民四庭,接待了七名来自昭和村的“外嫁女”,要求与村里的男性享有同样的土地分配权益,法官经过两个多月多次上门给村委会和村民进行调解,最终使七名“外嫁女”得到了土地。这说明提高执行者的法治意识,在政策和道德范畴内就能解决基层妇女群众的难题。

(三)、在执法上,要首先维护妇女权益

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公正执法,不徇私情,不受权力干扰,不徇情枉法,这是对司法部门和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一是要明确执法的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应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制止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处理;民政部门要为请求临时救助的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应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妇女组织除了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外,还要在受害妇女需要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妇女维权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还可以采取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二是侵害妇女的违法行为要从严追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尤其是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行为要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并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方式增强法律的刚性。例如,为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可以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贫困妇女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受理和办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等机构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减免相关费用。三是强化保护妇女权益的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首先加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宣传,提高用工单位法律意识和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其次,要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女工行为。市、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定期深入企业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同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将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指导企业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再次,加强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仲裁,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劳动监察大队在仲裁调解涉及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时,要做到仔细核实,及时解决。

(四)、广大妇女要自觉参与法治建设,努力提高维权能力

一是广大妇女要主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广大妇女要懂得生活中的法律,一定要深入学习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素养,强化规则意识。认真研究与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妇女在遭受侵权时,不能用法,不会用法,不敢用法,要么选择逆来顺受,要么以暴制暴,而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却寥寥无几,这在家庭暴力和就业歧视案件中尤为突出。事实证明,只要广大妇女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都能取得较好效果。2013年12月18日下午,“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化名曹菊的女大学生将在行政助理职务招聘时“限招男性”的某民办培训学校告上法庭,诉请北京市海淀法院判令招聘单位赔礼道歉并赔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最终招聘单位放弃当庭辩护权,经法院调解,双方当庭和解,该民办培训学校将于12月30日前赠给曹菊30000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庭外,招聘单位负责人还表示支持女性能享受平等的就业权利,决定同意被告方最低3万元的赔偿要求,但是希望能够作为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一个专项的公益基金。三是女性要主动培养发展意识。家庭不是女性唯一的生活空间,女性要勇于突破,利用自身优势发展自己。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不但滋长了男性对社会的控制欲,也使女性甘愿作为男性的附庸,在社会的边缘平凡的生存。许多女性将贤妻良母作为人生的最高目标,将希望寄托在丈夫身上,“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导致一旦婚姻家庭出现不稳定,最受伤的还是自身。基于此全社会要广泛关注女性生活,妇联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调解引导。特别是农村家庭妇女往往更需要改变思想意识,通过定期教育宣传,开展讲座、列举真实个案,启发妇女从实例中明白只有自强、自立、自尊、自省才能够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女性自身更要在依法维权道路上不断努力,摒弃依赖男性和家庭的观念,有意识地充实、完善、发展自己,跟上时代的步伐,从而改变整个社会对女性的评价,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在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无论是配偶出轨,还是离婚财产权益保障,妇女都要学会及时收集证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无论是房屋所有权问题、还是共同债务问题或者其他双方发生矛盾的问题,都可以提前收集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已的权益。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在今年全国两会记者会上提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女性,缺的是女性自身努力,提高女性地位更多是要靠女性自身努力。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法制不断健全,女性已经成为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女性权利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社会各界都在大力探讨女性权益的保护问题,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推进过程,必将为我国六亿妇女提供发展的良好机遇,广大妇女应该为自身全面发展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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