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学校甲醇罐爆炸1死2伤 男子一审获刑10个月

03.08.2016  11:36

  华商报讯(记者 佘晖)没有资质,却擅自给学校食堂的餐饮户安装未经过检验的甲醇储罐,在加注燃料时对围观经营户未予劝离,结果甲醇储罐突然爆炸,致一死两伤。近日,安装甲醇储罐的王某因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获刑10个月。

   给食堂经营户添加甲醇时爆炸

  围观3人瞬间起火

  去年9月11日,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食堂发生爆炸事故,致一死两伤,死伤者均为食堂承包经营户。去年9月12日、13日,华商报曾连续报道该起事故。

  食堂卖馄饨的郑某在爆炸中被烧伤。他说当日有经营户甲醇用完了,就联系卖甲醇的人。在添加过程中,一个储罐爆炸,“一股热浪扑到了我脸上,我的头发和脸部着火了,我赶紧扑火并跑到二楼水池往脸上冲水”,之后,他被120送往医院。

  事发半小时后,值班的门卫看到一个脸上有血的男子跑进门卫室,称他是卖甲醇的王某,食堂出事了,如果有人问就说他在门卫室。随后他被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广运潭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

  据王某供述,他没有经营甲醇的资质,只知道使用甲醇时要防明火。去年8月,该校食堂的杨某联系他给食堂装了甲醇灶和罐。事发当日,他到学校给储罐内加甲醇时,来了四个人围观。当时,他正给一个甲醇罐加注时,另一个甲醇罐突然爆炸,现场瞬间起火,其中一个人头发烧着了在乱跑,一个人脸被烧了,双手捂着脸,还有一个全身着火了,好像被炸晕了,躺在地上不动。他跑到二楼拿来灭火器灭火,火灭后他就去了学校门卫室。

   加注燃料时未对围观人员劝离

  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灞桥区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未取得危险物品经营资质,擅自给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食堂内的6家餐饮经营户安装了未经检验的甲醇储存燃烧装置,且未向用户宣讲相关安全知识。2015年9月11日下午4时许,王某在未设警示标识的情况下,给上述餐饮经营户的甲醇储罐加注甲醇时,杨某、郑某、张某等人前来查看围观,王某对这些人未按规定劝离。杨某、张某等查看张某的甲醇储罐时,储罐内甲醇发生爆炸,致杨某当场死亡,郑某、张某受轻伤。

  西安市安监局委托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对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为爆炸发生的原因为:甲醇储罐内因高温导致甲醇蒸汽大量挥发,形成大量爆炸性混合气体,遇衣服磨擦所产生静电火花或者打开储罐铁质盖板时与铁质罐体碰撞所生火花而发生闪爆,也不排除现场有人使用明火引发爆炸的可能,王某在加注甲醇时未设置警戒线,未提供合格储罐,未向用户宣讲相关安全事项,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杨某系因易燃物起火爆炸而烧死,郑某烧伤构成一级轻伤和十级伤残;张某烧伤构成二级轻伤和九级伤残。此后,陕西省电子信息学校就损失赔偿问题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未经培训、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经营易燃易爆的甲醇,且在加注甲醇时未疏散和隔离围观人员,以致储罐爆炸时造成围观者一死两伤,后果严重,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在现场等侯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近日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编辑: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