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婚姻状况调查报告

28.04.2015  13:01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的婚姻观念也不断发生新的改变,离婚率逐年提高,对家庭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认真落实好习总书记关于要重视家庭建设的讲话精神,维护好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渭滨区妇联、渭滨区民政局、渭滨区人民法院联合对全区婚姻状况进行了调研。

一、基本情况及婚姻现状分析

渭滨区地处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宝鸡市的主城区,位于八百里秦川最西端,是宝鸡市经济、文化、商贸中心,总面积923平方公里,人口44.8万,辖5个镇和5个街道办事处,104个行政村、56个社区。渭滨区2010年离婚登记1229对,离婚率为2.78‰;2011年离婚登记1279对,离婚率为2.9‰;2012年离婚登记1342对,离婚率为3.05‰;2013年离婚登记1423对,离婚率为3.11‰,2014年离婚登记1474对,离婚率为3.39‰。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近年来离婚人数呈逐年增长态势,离婚率逐年上升。

二、离婚案件主要特点

1、从离婚性别比构成看,呈现出女性起诉离婚人数居多的特点。据统计,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女性起诉离婚约占2/3;男性起诉离婚约占1/3。

2、从离婚当事人的年龄结构来看。35岁以下的年轻人离婚人数较多,存在闪接闪离现象,占离婚群体的50%左右;35岁至45岁以上的中年人婚姻较为稳定,离婚人数较少,占离婚群体的20%左右;45岁以上再婚家庭离婚率较多,占离婚群体的30%左右。

3、从离婚当事人受教育的程度来看,呈现出受教育程度与离婚案件数量成正比的特点。据统计,夫妻双方中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文化水平在大专以上的占离婚总人数的60%。

4、从离婚的事由来看,呈现出离婚事由多样化,矛盾出现多元化的特点。除了传统的夫妻性格志趣不合、婆媳矛盾等原因外,近些年来,因家暴、婚外情、经济、生活习惯等原因引发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呈现出后来居上的势头。再婚家庭的经济矛盾和原子女不接纳的问题也屡见不鲜。

三、离婚原因分析

(一)离婚双方的个人因素

1、婚姻生活品质的过高期待与平淡的婚姻现实的强烈反差导致婚姻解体。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年轻人身上,在办理离婚的人群中占近20%左右。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较高,但心理年龄不成熟,对婚后的琐碎生活估计不足,一旦婚后的生活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离婚是必然的选择。随着现代人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在婚前对婚姻生活品质往往出现理想化,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是个十全十美的人,期盼结婚能增进双方感情,生活能更加浪漫。而结婚是社会责任和家庭构建的开始,要面对很多与浪漫相违背的事实,如柴米油盐、培养小孩、工作压力等等。婚后的平淡生活与婚前想象的浪漫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久而久之,使得感情不断流失,最终走向离婚。

2、个人思想观念的改变。结婚一直是每个人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现状却在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中不断变迁。近几年来形成的“超脱”婚恋观,网恋、一夜情、“闪婚”等现象不断出现。而且主要集中在年轻的新女性身上,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接触新鲜事物的机会多,模仿能力强,社会道德观念不高,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很多新新人类认为,现代社会的恋爱、婚姻更多的是一种个人行为,自己的感觉最重要,如果不合适就散伙,快结快离,互不拖累。婚姻观念比较淡薄,在对待离婚上态度不慎重而导致离婚可能性大大增加。

3、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随着现代思想观念的解放,婚前性行为增多,未婚先孕呈直线上升,双方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使得婚姻变得很牵强,也许对方在思想、性格、习惯方面并不适合你;也许他并不是你理想中的对象;也许小孩会成为你们生活的负担,种种不良因素为婚后的不幸埋下了种子。而且未婚先孕往往表现为闪婚,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这样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隐患。

4、相互了解少性格脾气不合。有些婚姻由于是中间人介绍而且相互见面的机会少,相互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有的还保留着相亲、下聘、给彩礼等习惯,婚前了解较少,夫妻之间也就会因为生活中琐碎的小事而使婚姻无法维持。

(二)社会因素

1、家庭功能的改变,家庭的重要性减少,聚合力减弱。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组织。它提供了社会教育、宗教、娱乐、经济、性节制等功能,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很高。随着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不断转变,在今日高度分工的社会,家庭的多样功能已逐渐为社会其他的制度所取代,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变得越来越少,不少人仅把家庭看成是个吃饭睡觉的地方,家庭的重要性不复从前,同样会导致离婚率的提高。

2、离婚法律手续简化,导致离婚率增加。从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从我区的数字看,在离婚人群中,在法院办理离婚的比例逐年下降,2010年法院离婚对数占总离婚群体的比例为36%;2011年为35%;2012年为30%;2013年为31%;2014年为29%,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3、离婚成本偏低。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完整的配套规定,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都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赔偿,我国只规定了可以有相应的补偿,但没有一定的标准,实际操作很难,离婚成本偏低。

四、对策和建议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深刻复杂的变化。辩证地看,一方面,离婚率的上升,反映了人们的婚姻自主意识不断增强,体现了人们对婚姻质量的美好追求,从某种程度上彰显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另一方面,离婚率的上升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使得人们的婚姻法律观念和婚姻责任感变得淡薄,对待婚姻的态度草率和不慎重,直接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1、不断完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今社会需要。如最近在全国两会上由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崔郁和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呼吁修改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使一些对婚姻不忠者利用法律的空子,严重损害了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许多女性在解除失败婚姻后却无辜背上了巨额债务。要加快《反家暴法》的立法进度,使司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有据,对施暴者能产生约束、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起到真正的遏制。

2、加大婚姻家庭矛盾调处力度,切实发挥基层组织和司法部门的调处作用。基层组织和司法部门要认真细致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特别要充分发挥村级(社区)基层群众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可能的婚姻,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解决,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降级,将纠纷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3、严格离婚办理标准。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按照“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对濒临死亡、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大对婚姻登记的审核力度,认真做好离婚登记咨询的引导和劝导工作。

4、完善离婚赔偿制度。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切实落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向子女及无过错方倾斜和照顾,在分割完共同财产后,判决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通过这种方式,形成对过错方强大的社会压力和严厉的法律威慑,减少因婚外不忠行为产生的离婚行为。

5、提高离婚成本。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出台一些离婚妇女的生活保障制度。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男尊女卑”思想严重,很大一部分女性婚后或生育子女后回归家庭,而新婚姻法对婚姻财产方面做了明确,虽然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但实质上透露着不平等。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对于婚前所购房产的规定遭遇结婚男方买房女方买车买家电的中国传统时,无形中削弱了女性权利,也为男性借口离婚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使男方在婚姻家庭中更加有恃无恐,也让更多过错方男性减少了对家庭的责任,降低了离婚的成本。婚姻法应考虑女性的弱势地位及生理方面的弱势,借鉴发达国家对离婚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离婚后男方的退休金一半给予女方和子女,比如男方离婚需给予女方高额的补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