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健全科创市场导向制 允许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

28.08.2019  15:31

  日前,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市场导向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允许科研事业单位以奖励方式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或者给予长期使用权;加快建设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创新平台载体;构建供需紧密结合的科技转移转化体系。
  《意见》提出加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公示制度。精简项目申报要求,实现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报送。完善项目验收制度,将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二为一,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不设绩效支出、劳务费等科目比例限制,强化项目成果产出评价。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推行中长期项目绩效评价,主要评价财政经费投入对其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高质量人才培养、产业创新发展的重大影响,构建高质量的项目研发导向。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意见》提出,建立企业出题、科研人员揭榜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鼓励企业推进项目、人才、平台一体化建设。实施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引导和鼓励企业大力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精尖缺”海外人才。
  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意见》提出,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自立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根据本单位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约定,允许科研事业单位以奖励方式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或者给予长期使用权。
  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组织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试点。
  加快建设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创新平台载体,《意见》提出,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政策。事业单位性质的供给方单位,提供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内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及补助资金可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研究制定更加积极的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在承担政府项目、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构建供需紧密结合的科技转移转化体系,《意见》提出,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山东省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省财政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600万元奖励。
  山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对按照有关规定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的,可进行股权确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承认,并根据职责权限落实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