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导游收小费合法化 有多少陕西人会买单?

06.09.2015  09:22

  日前,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并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这一《意见》引起强烈反响。

  目前,旅游市场小费制推行情况如何?《意见》发布后,未来会有哪些改变?有多少老陕愿意为小费买单?

   现状:旅行社杜绝导游收小费 大部分导游劳动保障不足

  西安康辉旅行社副总经理刘磊介绍,目前西安康辉旅行社坚决不允许导游和领队收小费,并且杜绝领队进行售卖活动。西安海外旅行社副总经理杨波说,国内所有线路一律都没有小费,也不允许收小费。因为消费习惯等原因,出境线路一般都有小费,但都会提前说清有多少小费、交给谁。西安海航乐游、陕西海外等多家旅行社也表示,坚决不允许导游收取小费。

  而记者从多家旅行社了解到,相比不给小费,导游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目前旅游行业劳动保障不足,绝大部分导游相当于自由职业,不签署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和基础工资,高温和寒冷天气带团,甚至得不到补贴。

  市民:92%的人没有给小费的习惯 47%的人对小费合法化保持中立

  针对给导游小费这一问题,华商报记者在网上发布了一份调查问卷,3天时间中有706人参与。调查显示,648人(占92%)没有给小费的习惯,58人(占8%)有给消费的习惯;449人(占63%)从来没有给小费的经历,147人(占21%)表示个别环节必须要给小费,110人(占16%)表示因为导游服务很好,所以给过小费;在是否支持小费合法化的问题上,335人(占47%)对小费合法化保持中立,288人(占41%)表示不支持,仅有83人(占12%)表示支持;对于“游客可自愿支付小费作为对导游的奖励规定出台后,对出行有没有影响”的问题,491人(占70%)表示影响不大,113人(占16%)表示完全不影响,102人(占14%)则表示影响很大。

  通过调查可以看到,虽然老陕没有给小费的习惯,也很少有人有过给小费的经历,但大部分人对小费合法化这条意见,保持中立的态度。他们认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自愿的基础上适当给予导游小费。西安市民王蓓说:“如果导游服务非常好,而且不规定给予小费的数目,我就会支付。

  旅游局:游客可自愿给小费 但旅行社不能强迫游客

  陕西省旅游局监督管理处副调研员臧瑄说,接到《意见》后,省旅游局立即给各地市下发文件学习,并且组织各地市分管领导学习并传达文件精神,要求各地市向旅游企业解读。此后,还组织了全省15家出入境组团社学习意见,并联合大专院校起草了《导游薪酬建设的框架与思路》,来落实意见中的明确要求,保障导游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臧瑄解释,“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只是《意见》中占比很小的一部分,旅游局对此的解读是游客可以自愿给小费,但是旅行社不能强迫游客,更不能有相关的要求,这是导游薪酬制度的一大进步讯号。

   业内:比小费合法化更紧迫的 是解决旅游从业人员劳动保障

  刘磊介绍,目前出境游的很多国家,比如泰国、埃及等,在过关的时候移民官就会收取小费,基本都是半强制性的。但即便如此,也有国内游客不给小费,会导致矛盾发生。导游小费合法化是对导游服务的肯定和奖励,是和国际接轨的一大讯号,作为旅游从业人员来讲,期盼这一意见带来的改观,更希望导游小费早日合法化。

  资深导游宋红英表示,如果能允许给导游小费,是对导游服务的肯定。目前虽然团费中含有基础的导游服务费,但是数额很少,尤其在当下激烈竞争下更少。

  刘磊说,《意见》发布后,省旅游局已经组织旅游行业学习了。他认为,《意见》最重要的观点是加强旅游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在这几个问题都解决的情况下,才有对薪酬制度的探索。小费合法化的意见,代表了国家在旅游业发展的基础上,感知到小费是和国际接轨的制度,希望用这种杠杆和表达方式,促进服务并增加旅游从业人员的待遇,是未来的趋势,但首先得解决旅游从业人员基础的劳动保障。

  臧瑄说,目前省旅游局已经指示领队在换证中、年底的导游年审中按照指导意见实行,完成专职导游的劳动合同签署,通过这些来完善导游人员的劳动基础保障,在此基础上再探索导游小费的奖励机制,而完善导游薪酬制度将是个漫长的过程。

   政策回顾:

  从明令禁止收取小费到鼓励提出奖励机制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旅游法》出台前对导游人员唯一权威性的约束。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015年8月,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正式引导,鼓励探索建立基于自愿的小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