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 居民个人无需缴费

03.11.2016  15:11

西安市日前发出《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6年筹资标准城镇居民由2015年20元/人调整为25元/人,农村居民由2015年40元/人调整为35元/人。由西安市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负担,居民个人无需缴费。

通知指出,城乡居民中贫困人口(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贫困人口由同级扶贫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经基本医保报销完成后,符合大病保险的,进入大病保险范围,其起付线在现有起付线基础上下降50%执行。

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减去所就诊医疗机构起付线,多次就诊者,只减一次最高起付线)累计超过当年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补偿政策;针对转诊、外伤、外出就诊、急诊、新生儿报销等特殊情况,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的补偿政策保持一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门诊使用干扰素进行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门诊使用英夫利单抗治疗强直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门诊使用人凝血因子Ⅷ等进行替代疗法治疗血友病等门诊特殊病种,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22种大病门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赔付。

华商报记者 李琳

编辑:张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