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印发《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7.10.2014  13:07


宝办发〔2014〕12号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4〕1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殡葬改革,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我市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新风,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年来,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丧葬陋俗有所抬头,遗体火化率有所下滑,骨灰装棺再葬和乱埋乱葬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党员、干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市殡葬改革发展。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完善措施,加强引导,逐步形成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带头作用

  (一)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采用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发放生平等方式哀悼逝者,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火化和生态安葬。在火化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化,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严禁违规土葬,严禁将遗体运往土葬改革区进行土葬。在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无论是在火化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生态安葬,采取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三)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和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带头祭扫先烈,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向精神传承上转移。

  (四)带头倡导殡葬改革。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要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不断提高殡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一)尊重区域差异。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2〕37号)要求,对划入火化区、局部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城镇建设规模、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对本辖区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调整,依法将城镇及周边地区、重点旅游镇、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地区以及平原地区纳入火化区并报市政府备案,调整后的火化区不得小于现有范围。各县区要在年底前明确划定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火化区死亡人口遗体(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遗体捐献者、法律宣告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必须实行火化,严格执行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化、集中安葬。

  (二)提高保障水平。各县区委、政府要立足实际,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要求,每个县区要各建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眉县、陇县、凤县要积极规划建设火化殡仪馆,凤翔县、千阳县火化殡仪馆要尽快配备环保火化设施,麟游县、太白县要尽快完善殡仪服务场所;除市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和县城规划区域外,每个行政村或相邻几个村可以兴建1处公益性骨灰楼(堂)(火化区)或遗体公墓(土葬改革区)。无论城镇和农村、火化区和土葬改革区,都要大力推进集中安葬,严禁乱埋乱葬。对城乡公益性公墓和殡仪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政策激励引导。认真落实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标准切实可行,程序规范便民。积极探索把告别厅租用、骨灰生态安葬、普通骨灰盒和纸棺使用等纳入基本服务项目范畴。加快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对接受节地殡葬服务或不保留骨灰、去世后捐献器官或遗体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群众,可实行奖励或补贴政策。

  四、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委、政府要把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各级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文明办等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规划、国土、环保、卫生、林业、工商、执法、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督促党员、干部破除丧葬陋俗,加快推动殡葬改革。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制度,切实落实申报、备案制度,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规模和数量,依法严厉查处建大墓、建豪华墓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公墓。要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行动,城乡联动,多措并举,使乱埋乱葬、丧葬陋习得到有效治理。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各级纪委监察部门要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督查。

  (三)搞好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丧葬习俗和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以每年的“殡葬改革宣传月”为契机,大力开展殡葬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不断增强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进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传播正能量。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负面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