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公告

01.12.2015  12:24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84号)要求,自国务院2015年7月20日公布之日起,取消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特此公告。

   陕西省民政厅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