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发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1.01.2015  12:58

  日前,我省下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此次退役士兵接收对象分为两类,一是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按有关规定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二是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退出现役的,具体数量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计划执行。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转业和退休条件的士官,1级至4级残疾义务兵、初级士官和军队院校学员,5级至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和军校学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计划执行。

  《通知》规定,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役后一律到县(市、区)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转业士官退役后,到档案审查部门确定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跨省来陕的退役士兵,经省民政厅审查后确定报到地。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相关材料和安置信息统计表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省民政厅统一核准。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43号),加强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最大限度的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需求。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突出高等职业教育重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要认真落实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有关政策,确保补助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按照城乡一体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2〕52)号)中相关规定,享有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调整等方面优惠政策。

  《通知》强调,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