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5.01.2015  16:0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4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按有关规定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退出现役的,具体数量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计划执行。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转业和退休条件的士官,1级至4级残疾义务兵、初级士官和军队院校学员,5级至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和军校学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计划执行。

  二、接收程序

  退役士兵接收自2014年12月15日开始,2015年2月28日结束。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离队的,接收时间根据大军区级单位审批的时间相应提前或推迟。转业士官接收时间及相关问题,按照总参谋部、民政部的通知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役后一律到县(市、区)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转业士官退役后,到档案审查部门确定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到。跨省来陕的退役士兵,经省民政厅审查后确定报到地。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相关材料和安置信息统计表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省民政厅统一核准。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开具《退役士兵落户通知书》,协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时领取部队退役金,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役士兵落户手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三、认真组织做好退役士兵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退役士兵运送的有关规定,确保退役士兵按照规定时间安全有序离队。交通运输部门要适当调整客票预售期和预留部分票额,在主要车站开设售票专口,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的指导,做好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工作。

  四、严格落实安置政策

  (一)不断强化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1〕43号),加强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最大限度的满足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需求。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突出高等职业教育重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推动建立教育培训、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要认真落实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有关政策,确保补助金足额到位、及时发放。按照城乡一体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2〕52)号)中相关规定,享有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调整等方面优惠政策。

  (三)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2012年第163号令)等安置法律法规,凡2011年冬季之前入伍且在2014年冬季退役的士兵,即可执行原安置政策,亦可选择新安置政策;2011年冬季(含)以后入伍且在2014年冬季退役的士兵严格按照新安置政策执行,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出台扩大安置对象范围的政策规定。要抓紧制定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计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安排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下达,中央驻陕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政府下达。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当年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人数,应当不高于企业职工总数1%,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隔年安排。新组建和扩建的企业,当年安排退役士兵人数应当不低于新招录人数的5%。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好退役士兵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2015年2月份起(个别按规定延期报到的自报到后的下一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供之日起,所在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低于本地城市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开出安排工作通知书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各地要通过纳入年度计划、定向招录、自谋职业等多种办法妥善解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序开展。对违反安置法律和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或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完成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宣传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