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油价"附加费"调查:仅居民生活电费1年就"附加"270亿元?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一吨水、一度电、一升汽油的价格都有清晰、统一的标准。不过,家庭主妇张女士最近却不经意地发现,在电力公司提供的电费单上,除了基本电价,还有一项“代征附加”费用:今年1至10月,她三口之家的电费每月200余元,10个月缴纳的“附加费”约125元。
事实上,在一张张居民水、电、汽油的缴费单里,均含有多项“附加”的费用:每一吨生活用水的价格里,有公共事业费、排污费等“附加费”;每度城乡居民电价里,至少包括5种“附加费”,各地规定普遍占电价的5%左右;而在海南等一些地方,一升汽油的售价里,还有1块多钱的“车辆通行附加费”……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在关涉民生的水、电、汽油价格中,“附加费”现象普遍存在,且各地标准不同,项目易增难减。按2013年全国用电量初步估算,仅电价“附加费”一年可达2000多亿元,其中居民生活用电的“附加费”就达270多亿元。这些“附加费”到底该不该收?它们最终流向了哪里?
电价“附加费”一年收取2000多亿元,各地标准最多相差近一倍
张女士发现的电价“附加费”是怎么回事呢?“附加费”究竟是什么?收取名目从何而来?“新华视点”记者拨打上海、北京、海南、四川四个省市的国家电网“95598”热线了解到,销售电价里的“附加费”现象在各地普遍存在,其中一些已收取多年。“目前,电价里附加的主要是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资金,全国性的就有5项。”国家能源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介绍,其中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此外,还有各种部分地方性基金。
据介绍,目前,各地电价“附加费”的收取标准各异。其中,四川省发改委在2013年11月下发的《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现行征收标准:以城市“一户一电”居民生活用电为例,四川每度电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以及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还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这意味着,以上“附加费”合计一户普通居民用1度电,需缴纳的“附加费”共4.68分钱——即使按照该省居民生活用电每度0.8224元的“封顶标准”计算,“附加费”也已约占电价的5.6%,而工商业用电收取标准更高。
“各地电价里的‘附加费’标准差别很大,相差可以近一倍。少的2分多,多的5分多。”林伯强说。
事实上,据多位专家估算,如果按4分钱一度的平均水平计算,2013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累计53223亿度,电价里一年“加收”的费用达2100余亿元。“仅按6793亿度的居民生活用电量计算,这笔收费也达270多亿元。”上海市流通经济研究所所长汪亮说。
“附加费”过时收取和违规加价频频
记者调查发现,“附加费”在水、电、成品油价格中普遍存在。在江南水务、重庆水务等上市公司近年的公告中,其所在地水价包含南水北调基金、污水处理费等常规附加,公用事业“附加费”在每立方米0.05元至0.1元不等,一些地方还有垃圾费和省级专项费。
而从2008年末起,海南省在汽油销售环节中价外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2011年后,这一“附加费”已涨至每升1.05元。尽管收取标准看似不高,但“聚沙成塔”的最终结果却很可观:比如,按海南省加油站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该省成品油销售量将达250万吨。专家测算,保守估计,仅“车辆通行附加费”一年收取可上10亿元。
记者调查发现,“附加费”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名为临时性工程投入,但“过时”仍收取。比如,1992年起征收的三峡水利建设基金在2009年停止征收,但继续新设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仍按每度电0.7分钱的标准收取。
——以“价中费”代替其他收费,催生不公平均摊。据了解,海南成品油价中的车辆通行“附加费”,是在油品销售环节征收。这个规定意味着,所有的消费者都需要交纳这笔额外的“附加费”。对此,一些消费者表示,对油价统一加收“附加费”,意味着机动车不上高速也要交钱,有“雁不过也拔毛”之嫌。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局长熊志洲表示,“这确实有些不公平,但因为不是在路上设卡收费,能保证交通顺畅。”
——“附加费”通过补贴或结算差价的方式,直接变为电网、供水企业的经营收入。比如,深圳、海南等地均规定,“附加费”中的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排水、污水等设施运营,或通过服务采购向管网、污水处理运营企业补贴。
事实上,很多“附加费”不是供水或者供电企业直接收取的,而是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取“附加费”后,作为补贴返回给企业。通过这种计划性的机制,来调节供电、供水企业的盈亏,客观造成人为干预因素很大。
在重庆水务季报中,今年前三季度就获得政府补助1034万元。此外,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明文规定的“附加费”的一种,可直接计入企业的“银行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
——违规加价。在国家电监会2009年至2012年发布的供电监管报告中,几乎每年都有供电企业借“附加费”自定收费标准,这些“附加费”都是在政策规定之外收取的。例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电业局连续两年向用户收取“线路维护费”,未提供收费依据,属超范围经营。
业内人士表示,“附加费”现象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由政府进行资源定价,造成某些重要资源长期价格偏低。为了支持企业运营,政府额外收取“附加费”,形成专项基金,然后补充公共设施的计划性、临时性投入。随着定价向市场化转型,清理陈旧不合理的附加基金,通过“费改税”规范合理的收费,应是新一轮资源价格及税费改革的题中之意。
实际上,“附加费”种类偏多,增速较快,挤压了价格市场化改革的空间,令资源的价格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市场供需。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介绍,从我国36个核心城市的调查来看,10年来,供水价格年均增长5%左右,但“附加费”中的污水处理费却年均增幅达15%左右,超过了水价本身的增速。
专家说,水所增加的成本靠“附加费”的方式“暗地里”收取,不仅令公众质疑,也不利于推动企业靠自身效能提高节约成本、提高生产力。
汪亮等专家普遍认为,种种“附加费”问题需要理顺、规范,即使对一些合理并常态化的基金,也应加快“费改税”,减少随意性和寻租空间。
今年9月,财政部已发布通知明确,已完成上缴任务的北京、天津、江苏、山东、河南将取消收取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长楼继伟明确,要研究推进除煤炭外的其他资源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此外,随着水电费代扣代缴普及,居民普遍难以了解价格构成,甚至供电公司部门也存在“不清楚附加费扣了多少”的现象。海南现代管理研究院院长王毅武表示,希望电力、收取部门增强透明度,向社会公示附加收费的依据及去向。“‘附加费’是不通过市场化定价机制形成的行政收费,不可能是永久性的,需要有一定的期限或上限。”林伯强认为,尽管近年来监管部门对地方乱加价、乱收费从严管理,还要加快市场化改革,通过竞争理顺上下游成本机制,让“附加费”早日成为“明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