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12.11.2014  18:52

   陕民办发[2014] 108号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省级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工作,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省级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和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开展2014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 2012年6月30日前在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参加2014年度社会组织评估。符合上述评估条件未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均为无评估等级。

  (二)2012年度、2013年度参加评估,评估等级为2A及以下的社会组织,可自愿申请参加2014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3年年度检查;

  2.2013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2013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未结束的;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其他情形。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评估机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二、评估内容和程序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基金会侧重公益性,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公益理念、创新与可持续性、社会影响力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组织建设、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要遵循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估、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工作委员会或指导机构审核、公示评估结论、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结果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的基本程序。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具体程序见《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三、时间安排

  (一)2014年11月30日前,有参加评估意愿的各类社会组织,填写《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准备参评材料,并将《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正、副本各一份),报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二)2014年12月1日以后,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对民间组织管理局确定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评意见。

  (三)实地考察和初评工作完成后,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初评结果进行会审审核,作出终评结论,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四)民政厅确认评估结果并反馈第三方评估机构,2015年上半年适时召开社会组织评估颁奖及总结大会。

  四、评估申报材料

  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估。填报《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并按《社会组织现场评估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社会组织现场评估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可登陆陕西省社会组织信息网(www.sxfo.gov.cn)资料下载栏下载。

  五、评估要求

  (一)请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有效结合社会组织管理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二)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宣传,及时报道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允,得到被评估对象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三)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帮助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增加评估知识,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评估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水平。

   陕西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