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出台文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13.04.2015  11:18

  广东省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到2020 年,广东省将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省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35 张以上,全省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40万个以上就业岗位。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将打通长期以来制约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瓶颈,是该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压力而作出的一次全面部署。

  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到2020 年,广东省将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养老服务市场机制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居家生活的老年人能得到养老服务的广泛支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养老服务产业规模显著扩大,老年产品、用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成为服务业发展的新增长点,全省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提供40 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广东省要求,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0.1 平方米-0.3 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所需的用地指标,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简化民办养老机构审批手续

  广东省将引导各类所有制投资主体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推动形成一批规模化、连锁化的知名养老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对民办养老机构简化审批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逐步实现网上审批、服务动态跟踪和信息化管理。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建设支持和运营补贴;对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给予运营补贴。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落实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盈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建设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建立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广东省要求,各地完善对本地户籍的城镇“ 三无”、农村五保等特困老年人政府供养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80 周岁以上本地户籍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通过对老年人的生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科学确定服务需求,为其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制定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为采购重点的指导性目录。有条件的地区可为本地户籍60 周岁以上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家庭老人和80 岁以上的老年人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支持举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统筹布局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资源,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对内服务的医务室,鼓励养老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可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