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商场店员撞倒老太受伤 法院判决:赔偿11万余元

04.12.2017  15:50

  老太太在商场购物,一边朝前走,一边扭头向一侧张望,不料一位女店员正倒退着拍摄橱窗照片,两人撞在一起。老人倒地受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近日,未央法院一审判决,女店员与雇主承担70%的责任,赔偿老人11万余元。

  2017年1月4日,69岁的陈老太太到城北一家商城购物时发生了意外,由此引发了一场诉讼。陈老太太诉称,当时她正常向前走,被倒退行走的商场营业员丁某撞倒在地,经诊断造成右侧股骨颈骨折。后来,老人将丁某、丁某的雇主白某及该商场的管理公司一同诉至未央区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庭审时,店员丁某辩称,事发时她从店里倒着走拍摄橱窗照片,之后听到了同事叫声,于是她回头,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地上。“意外发生的那一瞬间,我的头是蒙的,所以不记得有撞击的过程。”她认为,此次事故属于意外,双方各自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

  商铺的老板白某认为,两人相撞的地点不在他的商铺,丁某虽然是他商铺的营业员,但丁某与老人相撞并不是进行与商铺相关售货、搬运业务造成的。相撞时双方都有过错,而且原告的特殊体质导致了股骨颈骨折,因此老人也应承担一定比例治疗费用。作为商场的管理方,西安某公司表示,该公司是事发商场的投资开发商,与白某是商铺租赁关系,与丁某并没有雇佣关系。公司虽对商场进行综合运营,但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致害行为和因果关系。

  为了查明事实,法庭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进行查看。视频显示,陈老太太在步行前进过程中扭头向一侧张望,恰逢遇到了从店里出来的丁某,因此该意外事件不是单方事故,双方在事故中都有责任。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西安某公司系商场的投资开发商,对商场进行运营。白某系店员丁某的雇主。2017年1月4日,陈老太太在该商场购物,扭头向一侧观望时,被从店内倒退出来准备给橱窗拍照的丁某撞倒受伤。老人受伤后被送医治疗,术前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右小腿肌静脉血栓形成。2017年8月,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陈老太太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6万余元;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虑原告自身的身体状况,法院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白某、丁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近日,未央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白某、丁某连带赔偿原告陈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3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被告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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