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将在乡镇设置“民政办公室”

12.11.2014  18:52

  近日,成都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政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健全工作体系、建立业务规范、加强设施建设、规范运行机制四方面着力,推动实现民政业务在基层办事有机构、工作有规范、服务有标准、运行有保障。

  《意见》强化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职责,落实承担民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乡镇(街道)设置“民政办公室”牌子,增配1名中层副职专门负责民政办公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筹配置基层民政协理员从事村(社区)民政服务工作,每个村(社区)配备民政协理员1—2人,其待遇按照村(居)两委成员报酬待遇执行。

  全面梳理民政业务事项,明确办理流程、政策依据和服务标准,形成覆盖市、县、乡、村所有为民服务类民政业务事项工作规范。在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至少建立和完善人员、组织、设施三类对象10本基础台账,并做好各类台账基础信息采集、录入、更新工作,提高民政服务管理精细化水平。建立健全基层民政工作规范、岗位职责、服务承诺等工作制度,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各项民政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还加强设施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内容,构建覆盖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社区基础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提高社区精细化服务水平,促进基层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相互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规划、国土、建设、民政等部门职能,统筹推进乡镇(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村(社区)用房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意见》还强调,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着力建立购买民政服务制度,规范区(市)县政府购买民政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规范民政服务管理人员和村(社区)民政协理员招聘管理。理顺社区治理主体关系,明确村(社区)职能边界,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完善社区治理和服务机制。分级抓好县、乡、村三级民政服务管理人教育培训,提高基层民政服务管理人员工作能力。改善民政工作条件,满足现代化办公服务需要。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所需的人员、培训、设施建设等方面财政保障和民政资金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