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

23.01.2015  12:36
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 - 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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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促进福利性企业(福利性企业指社会福利企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有效解决残疾人集中就业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及我省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性 福利性企业是为集中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是体现党和国家关爱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多年来,福利性企业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残疾人在福利性企业就业实现了“安置一人,幸福一家,稳定一片”的社会作用。但是,福利性企业的发展目前存在着许多困难。尤其是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福利性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一些企业发展步履维艰,效益下降,生存困难,企业数量急剧锐减,大批残疾职工下岗失业,基层应对残疾职工下岗再就业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扶持福利性企业的发展、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服务企业发展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扶持福利性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性、扶持性作用,促进我省福利性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二、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福利性企业参与政府购买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明确提出:“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目前,全省福利性企业产品覆盖服装加工制造业、食品饮料、医疗卫生、办公家具、电子产品制造,镁金属产品、粮食加工业等二十多类几千种产品,其中很多产品获得市级以上优质产品、著名商标等认证,为政府部门采购创造了良好条件。因此,各级政府采购活动要全面落实有关优先采购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省福利性企业享受我省规定的采购扶持政策。政府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性价比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可以对其投标价格(报价)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的采购项目,可以对省级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给予适当的分值优惠。 (二)各地要逐步启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开展专产专营试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 (三)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优先采购福利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三、切实加强对福利性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全面加强对福利性企业政府采购工作的服务和管理。 (一)各市级民政部门和残联部门要将审核确定后的福利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以民政、财政、残联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正式予以公布。 (二)要积极为福利性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指导其科学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有效提高福利性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的中标(成交)率。 (三)要通过政府采购网等信息平台,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福利性企业及其提供的特色商品及服务,增进采购人和社会各界对福利性企业的了解和支持。 (四)要加强对福利性企业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采购人有意规避采购福利性企业商品、服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合同约定福利性企业商品、服务的,要责令其纠正,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五)做好对促进福利性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的追踪问效工作,加强同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共同推进福利性企业政府采购政策的更好落实。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月4日 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