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救护车司机酒驾酿车祸 致车上病人死亡

29.01.2016  10:22

 

  1月25日上午,随着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下达的一份法律文书正式生效,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执照的青川县男子秦某,被依法吊销其驾驶证。之前,秦某还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川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将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据了解,秦某本是一名承担救死扶伤任务的救护车驾驶员,却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救护车,酿成一场悲剧,造成车上病人伤势过重死亡,其余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还原

  搭载危重病人转院

  救护车冲出路边

  2015年4月13日傍晚,一辆响着警报的救护车,从青川县中医院急速驶出,直奔广元中心医院,车上搭载着急需转院的危重病人谢某及其两名亲属,以及青川县中医院医生姚某和护士谢某。当晚7时许,在距离青川县乔庄镇仅10余公里孔溪乡境内,当地居民廖先生回到家中,忽然听到离家门几十米外的省道105线上,传来连续的撞击和刹车声。

  廖先生跑到现场一看,一辆牌照为川H56422的救护车歪倒在路边泄洪渠边,任凭他怎么拍打车窗,车上的人始终没有应声,随即廖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

  "当时已经开到孔溪至板桥境内,我突然听到车后传来‘咚’的一声巨响,回过头从左侧后视镜张望却没有看到什么异常情况。"事后,秦某回忆称:"当我回头之际,感觉右前车轮驶出路面,陷进路旁沟里,于是赶紧刹车但仍没能阻止车辆冲出路边,在连续撞上路边挡墙和绿化带后,自己就在碰撞中晕过去了。"

   交通悲剧

  病人伤势过重

  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就近医院抢救,令人遗憾的是,原本将转往市中心医院的病人谢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据青川交警大队特勤中队办案民警透露,据事后调查,死者谢某本因心肺功能疾病,如顺利转院应无生命之虞。根据现场勘察,死者事发前处于卧姿,在突发事故中受撞击、颠簸,伤势过重导致死亡。

  事故中,车上包括驾驶员秦某,死者亲属谢某和丁某,以及青川县中医院的医生护士也不同程度受伤,救护车也在事故中严重受损。

  而在进一步调查,一个惊人的事实震撼了所有办案人员,经依法提取驾驶员秦某血液送检,发现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44.2mg/100ml,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驾苦果

  犯交通肇事罪

  驾驶员被判一年八个月

  事发后,秦某昏迷了一天一夜,在清醒后接受讯问中承认,事发前夜(即4月12日深夜),其一个人在家晚餐时喝了白酒,忘记其饮酒量。第二天下午6点过,接到医院急诊科护士谢某通知,送一个病人转院到市中心医院。于是秦某于当天下午6点40分,接上了车上人员后出发。"由于喝酒是前一天的事了,我当时感觉是清醒的,没想到在孔溪乡境内出了事。"事后,秦某称。

  随后,记者从青川县交警大队2015年5月1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看到,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秦某驾驶川H56422小型专用客车(搭乘谢某等五人),由青川县乔庄镇方向沿省道105向青川县板桥乡方向行驶,19时许,行至S105线342KM+87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离路面,与道路右侧边沟挡墙刮撞后继续沿沟边挡墙向前刮行,后停止于前方道路绿化带中,造成当事人谢某死亡,秦某等五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秦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临危处置不力措施失当,其行为违反了《道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案后被移送起诉,2015年10月20日,青川县人民法院因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1月25日上午,依据《道法》相关规定,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依法吊销秦某驾驶证的决定。目前,秦某还将面临追诉民事责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