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男子佯装“买家” 偷走三原农民近7000斤粮食

07.01.2016  14:59

  4名渭南男子驾驶货车走街串巷,以收购粮食为名,用藏匿小麦袋子的方式盗窃农民粮食近7000斤。因犯盗窃罪,4人分别被判处10个月到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任某是渭南市华县莲花寺镇一个村子村民。2015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他与同镇村民闫某驾驶一辆轻卡货车,雇佣莲花寺镇黄某、黄某某两名村民为其装粮食,并打掩护。4人开车到三原县徐木服务发展中心永合村一村民家中收购小麦时,用藏匿小麦袋子的手段,偷走31袋4030斤小麦。得手后,任某等人驾车回到莲花寺镇,将被盗小麦卖给一个粮庄。

  第二天,任某等4人再次开车到三原县永合村,用同样的方式,偷走村民乔师傅家21袋2940斤的小麦,期间未被发现。当他们从乔师傅家离开后,在永合村另一家村民家收粮时,被当场发现藏匿的11袋粮食。村民报警后,几人被警方当场抓获。

  事发后,任某以及同伙赔偿第一天被盗村民经济损失4836元,同时赔偿乔师傅小麦装卸劳务损失700元。

  1月5日,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9720.3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4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黄某、黄某某负责将小麦装袋,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由于4被告人在实施第三宗犯罪过程中被当场发现报警后即被抓获,对于第三宗犯罪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任某、闫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并分别处以9000元罚款。判处黄某、黄某某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8个月,并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