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机动车环保标志7月1日起不再核发

03.07.2017  18:51

近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中进一步明确了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环保标志”),市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对无标车进行查处,但机动车所有人仍需依法进行排放检验。西安市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此外,虽然我市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是黄标车的概念依然存在。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的工作部署,我市继续实施黄标车限行、淘汰的各项政策措施。

机动车常态化限行 你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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