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改为按月征收 20人内微企免征

05.07.2016  09:39

  西安网讯(记者 韩涛)今天,记者从省残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省财政、地税、残联三部门联合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办法》中规定,对未按1.5%比例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按月足额征收就业保障金。

   安排一名重度残疾人 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对待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1-2级残疾人或1-3级)伤残军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法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地税机关征收

  办法中规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财政拨款单位的保障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如有减免或缓缴情况的,需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在申报时填写“本期减免费额”,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用人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注册三年内20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就业保障金

  办法还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残联审核意见的30日内,会同残联提出是否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意见,并以书面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残联。

   每年向社会公布支出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向用人单位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收到《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应当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由财政部门和残联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办法》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