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24.11.2015  15:42

 

      近日,省残联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9个厅局出台《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19年所有县(市)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全省选取10个不同经济主体和层面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试点,各市要选取2个不同经济主体和层面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全面推开。       意见还指出,地方政府要根据《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陕民发〔2015〕1号)的规定,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各地要逐步启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开展专产专营试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优先采购残疾人福利性产品或者服务目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税费优惠、用电、用水、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给予优惠。       意见要求,各地要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所需资金由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有条件的残联要无偿提供运营场地。当地残联为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的残疾人购买出勤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附设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车间。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