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却见不着官 官司赢了法律输了

17.02.2016  15:29

  认为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妇状告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但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昨日上午,该案审判长、渭南中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洪池告诉华商报记者,该案是近两年渭南中院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作为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件。

  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其实,要说起来,这个别人还不算是什么别人,而是自己的儿子。正是华阴市政府的一次不恰当行政行为,才导致这家人对簿公堂——老人要从儿子手里拿回土地,只能打这起“民告官”官司,顺带着把自己的儿子也一起告了。

  倘若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官司,被告不应诉、不出庭,这是主动认输的表现,也被视为一种诉讼权利,理当不怪。但在“民告官”语境里,被告不出庭、不应诉虽然屡见不鲜,却从来都没有被贴上“存在即为合理”的标签,反倒受到舆论的同声挞伐。

  因为,一般老百姓相对于政府来说,都是弱势一方,公众希望能够在法庭这个讲理的地方,老百姓与行政机关进行一次平等的对话。

  可事实上,民告官这些年,总是民告官却见不着官!好一点的,还能提供些证据或者书面应诉,能够出庭的,往往是代理律师或者普通工作人员。无论舆论如何呼吁,行政一把手就是不出庭应诉,惨淡的现实逼得2014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放了个大招——第三条即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很显然,出庭应诉至此就是“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哪怕忙得无暇顾及,也要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总之,在民告官的法庭上,行政机关必须有人在场。而就在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不少地方出台配套措施,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从这个意义上,华阴市政府作为被告不出庭、不应诉,没有任何道理。我们不知道华阴市政府究竟为什么不应诉、不出庭,但纵然有一千个、一万个理由,也说不过行政诉讼法赋予的法定义务没有履行这个硬道理!

  这些年,民告官面临着胜诉率从10年前的30%下降到10%的现实,华阴七旬老妇倒是告赢了市政府,老百姓从这起官司里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官司赢了,可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下大力气从制度层面着力解决的“民告官却见不着官”的老问题却冷不丁冒了出来,法律分明是输了。

编辑: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