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部门联合破解养老就医难题

22.09.2014  19:57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日前,省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民福〔2014〕26号),旨在破解老年人就医难、就医远、就医贵、不懂养生、难康复等难题,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制度落实,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做好养医融合的深度发展,着力使我省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医疗服务更便捷。居家养老,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机构养老,根据不同床位数,确定不同医护方案。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100张以上的,在院内设立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并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师、护士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看病就医更方便。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全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提倡多学科团队合作模式,规范开展老年常见慢性病诊治,有条件的医院开设老年病门诊,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鼓励支持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医疗服务协作关系,通过定期巡诊义诊等方式,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最大限度放宽设置规划。大力扶持和发展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医疗保险全托底。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准入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保定点范围。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探索将针对特定老年人的护理费用采取包干等方式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养生康复全方位。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护理人员中医药技能培训,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和产品。全面推行康复服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康复服务。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区,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