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建设为陕西民政事业发展加力护航

03.12.2015  11:39

  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依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陕西省民政厅通过加强法治培训、聘请法律顾问、完善权力清单、建立合法性审查机制等举措,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程序,进一步树立法治思维、加强法治保障,更好地履行了民政职能、发展了民政事业。

   立法创制,完善政策法规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民政工作对象日益扩大,民政职能不断拓展延伸,民政工作多元化、社会化特点日益凸显。陕西省民政厅主要领导认识到,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按照“补空白、解急难、扬优势、固成果”的基本要求,省民政厅进一步加快论证、立项、起草或修订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治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军人优待抚恤、殡葬管理和行政区划管理等民政工作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法规,逐步完善相应的地方民政法规体系,确保执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具刚性和可操作性。

  近年来,省民政厅先后修订《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3部法规,修订出台5件政府规章、150余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惠民殡葬制度、城乡公益性公墓、城镇社区专职人员招聘、社团兼职领导清理、大病医疗救助、农村退役士兵生活补贴、老年人优待办法等一系列保障民生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推动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有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还填补了国家政策和制度空白。

   制度审查,合法性是前置要求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不合格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会议研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上会研究,不得审核印发……”省民政厅规定,从2015年起,凡是新出台的法规制度及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活动、重大项目资金都要履行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这一审查机制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等,通过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进一步加强了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了决策反馈纠偏机制,确保了重大决策更加科学。

  近期,省民政厅组织召开了厅直单位拟建项目合法性审查评估座谈会,邀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7名律师对陕西省残疾人治疗中心等7个拟建项目逐一进行审查评估,初步建立了民政建设项目审查评估机制。

   提升法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

  2015年陕西省民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照“三定”方案和法律规定,坚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使“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创新发展立法”成为民政工作新常态。

  在日常工作中,省民政厅紧抓强队伍,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和窗口服务单位从思想和作风上进行全面梳理,找出找准以往为民服务、为民办事工作中存在的“靠经验办事、靠习惯办事、靠人情办事”的人治思想问题和根源,及时转变思想观念,树牢依法行政观念。紧抓建机制,按照“权责统一、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要求,严格执行民政执法公示制,全面推行民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民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紧抓严监督,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做到行政审批、行政程序、行政处罚法定化,确保执法有章可循、追责有据可依,杜绝了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盲目性,提高行政效率和执法水平。

  与此同时,省民政厅还不断增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严格不得擅自以备案、认可、评定等名义法外设权,不得随意增加程序、要件法外设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目前,省民政厅已向社会全面公开民政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服务对象、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严格遵守清单所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消除了权力设租寻租空间,防止权力行使的随意、异化和滥用。

   法治惠民,民政工作新常态

  陕西省民政工作共承担78项管理职能,工作中涉及法律法规96部、行政许可6项,常年固定、直接服务的群众有670余万人。按照《关于加强和推进全省法治民政建设的意见》,省民政厅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让干部职工争做知纪懂法的“明白人”、持宁静淡泊的“平常心”、办依法行政的“规矩事”、当新风正气的“践行者”。

  以“进社区、亮身份、解难题”“与重点优抚对象结对子”活动为载体,全省民政系统不断延伸和拓展联系群众渠道,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活动,低保误差率控制在3‰以内;在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在全省79个偏远乡镇设置婚姻登记便民服务点;组织开展了纪念抗战胜利和烈士褒扬系列活动,惠及了民政服务对象,也提高了民政法律制度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和民政对象认知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