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溺亡事件多发法院怎么判? 责任划分看四条

15.07.2016  18:06

  入夏以来,游泳成为市民消暑降温的常见运动项目。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溺水事故也给游泳安全敲响了警钟。五月份以来,华商报报道的泳池溺水事故就达三起。日前,沈阳、北京泳池溺水案的宣判,给逝者家属司法维权指明了方向。

  近期我省三人 泳池溺亡

  ■5月7日,靖边县12岁男孩王某在该县盛景健身游泳广场首次体验游泳时溺亡。事发时游泳馆负责人兼安全员白某擅离职守,随后被刑拘。华商报记者昨日获悉,该案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 详细

  ■5月14日,西安人祝女士跟团赴马来西亚旅游。5月18日,家属接到电话,称祝女士在马来西亚酒店游泳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家属仍就后续事宜多方反映、维权。【 详细

  ■6月22日,旬邑人白师傅15岁的儿子小浪(化名)在咸阳市梦幻水世界游乐场游泳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该案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华商报记者昨日获悉,赔偿善后事宜双方已协商解决。【 详细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采写

  案例一

  担责三成 游泳馆判赔19万

  去年5月25日下午1时许,中年男子王强到沈阳市和平区一家游泳馆游泳。40分钟后,被人发现溺水。救生员将其救上岸,和其他同事对其进行救治,并拨打了120。但最后他还是不幸离世了。

  家属认为,游泳馆安全管理松懈,救助不力,没有对受害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强溺水,于是将游泳馆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1万元。游泳馆辩称,王强游泳前,游泳馆就游泳运动的危险性及注意事项对其进行了告知,“王强死亡系其身体原因造成”。

  法院认为,王强曾多次到被告游泳馆游泳,对游泳馆的设施及管理现状已经熟知,发生不测与他自己不谨慎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过错是造成死亡事件的主因,王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游泳馆的疏忽致使王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救助而死亡,被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游泳馆承担30%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9万余元,其中17万余元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二

  酒后溺亡 游泳馆判赔55万

  去年12月30日傍晚,白某强酒后和朋友到北京怀柔的游泳馆游泳。当晚9时20分左右,白某强溺亡。其子白某认为,游泳馆没有流动的救生员进行保护,也无相关急救设施,严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造成父亲溺亡,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全部费用,合计约100万元。

  游泳馆认为白某强明知游泳场所已停止营业、工作人员已经离开,却继续返场游泳,属于主观上放任了危险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游泳馆工作人员知晓白某强饮酒,但未劝阻其进入泳池,在事故发生时亦无救生人员在场看护,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白某强大量饮酒后身体健康状况存在风险,有一定过错。法院认定游泳馆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判决游泳馆赔偿55万元,驳回白某其他诉讼请求。

  游泳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