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情况调研

11.05.2015  17:55

为了深入了解洛南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现状,促进解决农村妇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工作,洛南县妇联根据省市妇联安排,联合县农业局、镇妇联和村组干部,抽出农村好中差镇村,采用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入户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保障情况、存在的突出困难和主要问题、工作开展情况及对策建议进行调研,现将具体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调查基本情况

洛南县地处华山之阳,全县辖19个镇,1个工业园区管委会,243个村(居)委会,14.16万户,46.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9.3万,女性农业人口18.7万。全县面积283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国土二调)67.1万亩,人均耕地1.45亩,家庭承包耕地面积44.9万亩,家庭承包经营农户10.89万户。本次采取抽样的方式对全县19个镇40个村80个组200户妇女群众进行调查,其中20—30岁的30人,31—40岁的58人,41—50岁的70人,51—60岁38人,60岁以上的4人;未婚12人,初婚150人,离异14人,丧偶12人,再婚12人;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56户,在5000—1万元66户,在1万—3万元74户,在3万元以上4户;种植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少于20%的92户,20%-40%的54户,40%-60%的34户,60%-80%的16户,80%以上的4户。从调查了解得知,在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长期稳定的大背景下,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基本良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保护程度相对较高。由于各地村规民约有一定差别,土地承包管理办法有所不同,加之人多地少的缘故,致使少数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丧偶等婚姻变化和流动过程中出现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二、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

(一)少数农村妇女出嫁后暂时失去承包地。少数农村妇女出嫁后,村组以妇女已出嫁为由,收回其在娘家的承包地。嫁入夫家后,部分夫家所在村组以二轮土地承包稳定没到调整时间及土地紧缺无机动地为由,不能为嫁入女分配承包地;如果嫁入城镇,因夫家是城镇户口无承包地,从而导致出嫁女也分不到承包地。

(二)少数农村妇女离婚后失去承包地。妇女离婚后,绝大部分不会继续居住在婆家,而是外出打工谋生,离婚妇女所在村组以及村民大多都会认为离婚妇女不再属于该村村民,要求收回其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部分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虽然保留在男方家,但承包地和相关权益错误的归于男方,离婚妇女因此丧失土地经营承包权。

(三)户口没有迁走的出嫁女,不能享受征地经济补偿。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随户口走,户口在娘家的,婆家就没有承包地,所以承包地就先留在娘家。90年代以后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城乡结合部部分村组集体土地被征用,村民承包地逐步变成集体收入中合法分配收益权,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对虽已出嫁,但户口及承包地仍在本村的出嫁女不同意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

(四)各地土地承包管理办法不统一,致使妇女在婚姻变化和流动过程中土地承包权受到影响。全县有大约75%的村组按人口分配土地,还有25%的村组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果妇女由按人口分配土地的村组嫁入增人不增地的村组,会使本人及出生的孩子失去承包地。

三、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各地土地承包管理办法不统一,需要制定省市县大范围统一的土地承包管理办法,规范妇女嫁出地和嫁入地土地承包关系手续的对接工作,同时各级设立强有力的监管部门,保证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等变化流动过程中,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

四、土地确权工作开展情况

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会后,洛南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把此项工作作为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实施,县上成立了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委农工部、县政府法制办、农业局、财政局、国土局、档案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洛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抽调相关工作人员组建了督战队,由3名科级领导带队分东、西、北三路开展督促检查,全力推动面上工作有序开展。目前,全县各地全面开始外业丈量、填表、登记工作,已完成填表登记面积37.61万亩,占国土二调面积67.1万亩的56.05%,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44.9万亩的83.76%。

洛南县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根据省市工作会议精神,制订下发了《洛南县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同时县妇联按照省妇联、省农业厅《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联合县农业局下发了洛妇发(2014)28号《洛南县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将妇女作为农户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予以确认登记,离婚、丧偶妇女均单独立户,享受与男子同等的土地承包权益。

经过县镇妇联努力协调争取,村妇代主任大多数参与了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在工作中积极宣传土地承包、土地确权相关政策法规,督导将妇女姓名写入权证和登记簿工作,在本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积极维护妇女权益。

县镇村妇联干部积极配合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从宣传动员、工作方案酝酿、到最后的确权发证工作坚持全程参与,推进妇女以户主的身份与丈夫共同行使抵押、转包、入股等土地流转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农村妇女在户口本中作为户主的,就将其名字写入本次确权登记工作的权证和登记薄上,做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五、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做法

(一)下发文件指导工作。县妇联积极主动联合县农业局落实省妇联省农业厅《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洛南县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将妇女作为农户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予以确认登记,离婚、丧偶妇女均单独立户,享受和男子同等的土地承包权益,指导各镇重视妇女土地承包权。

(二)召开会议详细安排。县上土地承包确权工作会后,县妇联及时召开了镇村妇干会,详细安排土地承包工作中妇女干部如何做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工作,要求妇女干部要积极主动争取参与土地确权工作全过程,督导维护妇女承包权落实。

(三)主动作为参与确权。各级妇联积极争取参与土地确权工作,在参与中督促落实妇女维权工作,确保妇女作为农户成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予以确认登记。

六、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 

土地承包权益直接关系农村妇女的生存发展,关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因此,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她们的生存发展。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正视性别不平等的现实。现有的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较全面,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识。但法律政策不仅要符合农村实际,还要注重社会性别,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所以,建议法律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的法律水平,严格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内容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力度。要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必须废止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土政策,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建议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司法科,专门负责对村规民约进行法律方面的宏观指导;乡镇司法员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对制定村规民约进行具体指导,并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把关;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对村规民约的清理工作,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和乱罚款的条款果断予以清除;乡镇党委政府要通过培训班的形式,多向农村基层干部培训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建章建约的自觉性。 

(三)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途径。除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外,还可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手段,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各地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国家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法规,通过仲裁手段,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四)制定统一的土地承包管理办法。制定省市县大范围统一的土地承包管理办法,规范妇女嫁出地和嫁入地土地承包关系手续的对接工作,同时各级设立强有力的监管部门,保证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等变化流动过程中,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