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猪肉未经登记备案 不得在西安进行销售

16.02.2017  18:39

2月15日记者从市食药监局获悉,为加强我市猪肉销售市场监管,我市对外埠肉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未经西安市外埠肉备案中心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入西安市销售。

按照规定,非西安辖区猪肉屠宰、销售企业进入西安市场应严格执行《西安市外埠肉流通追溯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凡从事猪肉批发、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的县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猪肉经营备案,申领《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该备案表有效期1年,审查、发放备案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将被依法从严查处,其个人和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从查处之日起,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8种情形包括,在本市市场销售的猪肉含有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收购、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肉,或者向猪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类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及伪劣猪肉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并对人体造成重大危害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食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生猪屠宰生产定点屠宰证照及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经营猪肉的情形。

编辑:张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