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登记结婚被要求出示与前任分手证明

19.01.2016  09:14

  申请办理结婚证本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但对于张女士却并不容易。因以前有过与人同居且育有两个孩子的经历,尽管两人现已分手多年,她想和现任男友到其家乡山东新泰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却被要求必须要有法院证明,证明她确已和前任分手。对此要求,张女士感到疑惑又困难,陕西多个婚姻登记部门及多位律师也表示完全不必要。

   女子与人同居生两孩后分手,想和现任登记结婚被证明难住

  张女士生于1981年,从小被人抱养长大,且被转送人多次。她说,自己最早的养父母是西安城南翠华路一所高校的老师,后来养父母离了婚,她七八岁时养母把她送给了保姆家的亲戚,去了甘肃。1999年,她18岁时从甘肃回西安找养母,因变化太大已找不到住址,在火车站摆摊卖凉皮谋生时认识了旁边摊子的一个女孩。后来因城管查得严不允许摆摊了,她便和那个女孩一起去铜川矿务局找活干,但活也没找着。之后跟着女孩回到她山阳县的家,认识了女孩的哥哥曹某。两人在一起同居了几年,生育了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期间,曹某到甘肃的养父母家把她的户口迁到了陕西山阳县曹家的户口本上,虽然两人并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但户口本上两人的关系标注为“夫妻”,她的婚姻状态也改为了“已婚”。后来因性格不合,2006年她离开了曹某。

  张女士说,2007年她认识了现任男友——山东新泰市男子王某。两人一起生活至今,又生育了两个孩子,但一直未登记。“现在的对象和家人对我很好,我想像正常人一样生活,到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结婚。可我们一起到了山东新泰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说,让我必须要拿出法院开的证明,证明我和前任同居关系已经解除,并更改户口本上登记的‘已婚’以及夫妻关系的信息才可以。这些证明我怎么能拿得到?

   山东民政部门要求,要登记结婚先解除与前任同居关系

  张女士说,2009年她曾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将前男友曹某起诉至山阳县法院。根据山阳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原告张女士诉称:她与前男友曹某2000年7月相识,未经登记即同居生活,并先后育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但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整天因家庭琐事争吵,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只有解除同居关系,请求判令女孩归她抚养。被告曹某则辩称:两个孩子应归他抚养,因为张女士未尽到母亲责任。相反,她2006年离家出走后,孩子一直由他父母抚养,她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他为寻她还花费了钱,她也应一并支付。另外她已另嫁他人,还要追究她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所生育的两个孩子虽为非婚生子女,依法应按婚生子女对待,为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利,对其抚养问题仍应妥善处理。根据原被告各自的实际状况,彼此抚养条件并不优于对方……”最终判决女孩跟随张女士生活。

  张女士说,当年9月2日,法院判决她抚养女儿,前男友抚养儿子。但前男友不同意,实际上俩孩子还是一直由前男友家抚养着。

  2016年1月18日上午,张女士再次到山东新泰市民政局咨询办理结婚登记,依然被拒绝。

  山东省新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位负责人向华商记者表示,两个人并未进行结婚登记,却将女方户口迁到男方户籍所在地,而且在户口本上的关系两人登记为“夫妻”;此外两人已经生了两个孩子。这种情形属于事实婚姻,要解决这种关系必须要到法院起诉。如果现在给他们登记结婚,有可能构成重婚罪。此外,张女士出具的法院判决结果只涉及孩子抚养权问题,并未涉及解除同居关系的内容。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张女士要办理结婚登记,必须做以下两件事: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改户口本上的“已婚”为“未婚”。这些事现在的确不好办,但这都是结婚时没登记带来的一连串问题。

   陕西民政部门:额外证明不该提,户口本信息需变更

  对这件事,陕西的民政部门怎么看?西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张女士的这种情况可以在山阳登记,也可以在山东登记,但户口本信息必须要变更。因为婚姻登记时候需要户口本、身份证。通过户口本信息来确定管辖权,判断年龄、婚姻状况等信息。

  陕西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既然法院已经对子女抚养事宜进行了裁决,同居关系自然就不存在了。而判决书上关于“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表述就足以说明问题,不应再额外就两人关系问题提出证明要求,让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同居关系更不必要。但是户口本上的信息肯定要变更,可以变更户口本信息,或者将户口迁出。

  律师:为解除同居关系而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陕西百旺律师事务所王苏认为,1994年以后就再没有“事实婚姻”的概念,所以该女士想和任何单身男士登记结婚都没有障碍。如果要证明的话,可以让民政部门出具一个没有婚姻登记的证明就行了。

  陕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朝泽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让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如果涉及财产、子女抚养权才会受理。从这里可以看出,同居关系是不需要专门起诉解除的。而户籍登记的公民身份信息,关于婚姻、学历、血型等信息的记载都来源于间接证据,法律效力并没有直接证据效力高。也就是说,关于户籍登记的婚姻信息,没有法院判决和婚姻登记机关的法律效力高。如果有冲突,应以效力高的为准。就本案而言,婚姻登记机关应该给张女士进行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