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完的套餐流量咋处理 运营商应给出“明白账”

25.03.2016  10:14

  日常生活中,恐怕很多消费者都有过权益受到损害的经历,以及随之而来的维权难、投诉难。3月24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很多经营者经营行为都作出了规范,以及违法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应公开经营者真实身份

  “为了更好地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义务,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完善。”昨日上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说,增加了第二十一条网络经营者信息公示的义务等。

  现在很多年轻人都热衷于开网店,那么应该需要注意什么呢?《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在其从事经营活动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和自然人身份信息经审查真实、合法的标识。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紧跟消费热点,突出对一些法律规定少、侵权行为易发生且维权难的行业和领域作出规范。

  顾东武说,《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还针对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行业,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分别对从事公用事业、食品生产、电信业务、商品房销售、装饰装修、机动车销售维修、旅游服务、洗染服务、影像服务、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义务作出了规定。

  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不得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明示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未经其同意而产生的服务费用。

  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购房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外向消费者收取其他费用,或者将其应当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应保证装修装饰的质量,不得偷工减料。提供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因经营者的原因需要返工、重做的,经营者应当免费返工、重做。

  机动车经营者销售机动车时,不得搭售汽车附件,以及强制消费者向指定的保险人投保或者接受指定的装饰装潢服务。

  旅游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线路、景点、交通工具、食宿标准、价格等提供旅游服务,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衣物状况,向消费者说明衣物洗染效果,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相关内容。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的经营者,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相关胶卷、底片、磁带、存储设备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从事职业中介、婚姻介绍、房屋出租、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手段进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