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实施意见

22.09.2014  17:58

 

      为了贯彻落实中组部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使残疾人更好的融入到社会。省残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公务员局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       根据我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现状,实施意见分为“严格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加大奖惩力度”,“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就业服务能力”,“部门联动合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五个部分。实施意见要求,到2017年,所有省、市、县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招录1名以上的残疾人。2020年各级党政机关至少招录1名以上的残疾人。到2015年,所有省、市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中残疾人工作人员在编制范围内的实有人员比例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2017年,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至少安排1名以上的残疾人工作人员,逐步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残疾职工比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残疾人。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1.5%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使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逐步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实施意见还要求,从2020年起,各地应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条件,对于未完成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