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

19.12.2014  13:39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

  ●租赁型保障房以租为主亦可出售出让

  本报讯(通讯员 安瑞 记者 海花)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出台了《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对我省租赁型保障房管理职责,资产核定、管理、使用和处置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自2014年12月1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有资产,产权属国家所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为国家和企业共同所有,应按投资比例明晰产权关系、进行确权登记。房屋出售后亦应按承购人出资的份额重新确认共有产权。

  租赁型保障房的资产管理由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由各级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分级管理。各地应将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的使用、租金收缴及使用家庭变动情况纳入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数据库。建立租赁型保障房档案,公开租赁型保障房位置、房源数量、户型、面积、使用情况,方便保障对象查询。

  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主要用于改善当地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持续发展,确保当地保障面不减。租赁型保障房资产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不得对外出借。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租赁型保障房应以租为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省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批准,承租人可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产权出售的具体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出售比例要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房屋出售时,出售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并签订出售(买卖)制式合同。出售收入纳入保障性住房的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持续发展。承租人按规定申请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由属地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为其重新确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承购人购买租赁型保障房后其个人产权未达到60%的,保障对象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