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排毒水 商洛首例污染环境罪被告获刑十年

24.09.2015  11:08

  陕西省镇安人南某自购工具,自2013年8月起,至今年5月,未经审批就在镇安县一废弃的矿洞非法开采金矿石,至案发前,共冶炼矿石12池子,重达47.51吨,提炼出黄金25克。

  在此期间,南某将提炼、氰化后的剧毒废水、废渣、污泥沿山沟随意倾倒、排放,造成土地污染,附近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困难,周围林木不同程度污染。

  日前,经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南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

  一农民听说炼金子赚钱快,为发财非法开采、冶炼金矿石,将含剧毒物质的废水废渣污泥沿山沟随意倾倒、排放

  2014年5月,陕西商洛镇安县环保、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专项行动,重点针对涉及危险废物、传染病病原体、有毒物质等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摸排。在5月29日的联合执法中,将正在利用氰化钠非法氰化提炼黄金的南某当场抓获。

  据了解,南某是镇安县当地的青年农民,他一心想发大财,但文化程度低又吃不了苦,所以小学毕业后一直无所事事。在听人说“炼金子赚钱快”后,便自购工具,于2013年8月未经审批就在镇安县一废弃的矿洞非法开采金矿石,利用洋镐、撬棍、铁锨、簸箕、钢钎、电锤、架子车、乳化炸药等物品开挖了一个矿洞,先后修筑两个炼矿池,一个工棚,利用锌丝、剧毒氰化钠等物品非法氰化矿石、提炼黄金。

  至案发前,南某共冶炼矿石12池子,重达47.51吨,提炼出黄金25克。

  在提炼黄金的过程中,南某将提炼、氰化后的剧毒废水废渣污泥沿山沟随意倾倒、排放,矿渣在山沟中由上而下自然滚落至山沟低谷处,形成长约26米,宽10米,坡面角度约75度,坡面长度约45米,呈长方形形状,北面呈“瀑布状”的矿渣堆。造成附近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困难,周围林木不同程度污染,对生态环境破坏非常严重。

  记者了解到,案发现场,镇安县公安局还在金矿紧挨的西侧矿洞一铁桶内搜查出标有铵油成分的制式炸药58.5管(重8.775公斤)。随后,当地环保和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对这一金矿及周围发现的非法氰化物、排放物及炸药分别进行了现场采样,并送达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安地质调查中心实验测试中心等部门进行鉴定。

  2015年2月10日,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罪对南某提起公诉。

  庭审

  南某在矿洞外搭建氰化池,倾倒47.51吨含氰矿石,公安机关发现标有铵油的制式炸药

  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南某在2013年8月~2014年5月期间,在镇安县大坪镇岩屋村三组应沟山一废弃的矿洞开采金矿石,并将矿洞外原废弃的池子用铁皮和塑料彩条布做成氰化池,利用剧毒物品——氰化钠氰化矿石,提炼黄金。

  南某将提炼过程中产生的47.51吨矿渣(经过计算称重,非法氰化矿石的数量为47.51吨),倾倒于镇安应沟山坡地。经国土资源部西北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检测鉴定,从被告人南某氰化后排放的矿石中提取的矿产样材里,检测出了氰化钠,证明矿渣含氰化钠毒性成分(CNˉ),为有毒物质。

  根据报告,所检的4份样品中氰化钠毒性值分别为0.119mg/L、0.693mg/L、0.318mg/L和1.681mg/L。

  镇安县人民法院认为,矿渣不仅污染土地,而且造成附近居民生产、生活用水困难,周围林木不同程度污染,属严重污染环境。

  同时,由当地公安机关发现的标有铵油的制式炸药,经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含有硝酸根离子、铵离子,系铵油炸药的主要成分。对炸药样品进行检验证实具有爆破性能,并显示其具有雷管感度,猛度为8.1mm,危害性极大。

  宣判

  南某犯污染环境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立,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记者从镇安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南某违反国家关于处置有毒物质的规定,在氰化矿石的过程中,将含有氰化钠毒性成分(CNˉ)的有毒矿渣随意倾倒,严重污染环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某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据了解,被告人南某同时违反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存放爆炸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且被告人未经批准,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爆炸物达8.775公斤,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2015年5月8日,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南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庭审时南某声音颤抖,落下了悔恨的泪水:“都是我的贪心害了我,没想到一下竟酿成这么大的祸患”。

  法官点评:污染环境没有获益者

  本案是商洛市有史以来、也是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的首例污染环境罪。这一案件被依法公诉和审判,代表商洛在环境司法实践方面的有益探索。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动,强化了环境执法监管,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了区域环境安全。

  毋庸置疑,利益驱使无疑是环境违法犯罪最重要的诱因。本案当事人南某因个人一时贪念非法采矿,最终给周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污染破坏。污染环境是没有获益者的,南某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中生活同样也是受害者;但作为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南某也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付出惨痛的代价。

  只有利用法治理念与司法制度,让污染企业或个人知疼、知怕、知改,对生态环境心存敬畏,我们的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和改善。

  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以来,商洛不断加强环境法治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了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了部门联动执法,建立了行政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了环境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