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6.01.2015  08:26

   陕民发〔2015〕5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区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各有关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各省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民政厅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了《陕西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照《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民发〔2012〕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讨会、论坛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业务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 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前报告拟举办的研讨会论坛活动的预案,预案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参与者、经费来源及数量。

  第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促进社会组织所在领域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要注重实效,对没有实际效果的研讨会论坛活动坚决取消;对主题相近的,坚决整合合并;对有必要保留的,按照节俭办事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理。

  第五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入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六条 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协会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要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七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

  (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

  (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八条 社会组织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九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陕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报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的民主决策、活动管理、经费筹集、监督检查等事项,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检查,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内容。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的情况,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