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河道禁止游泳捡石头 拒不改正或将被罚200元

12.12.2015  14:12

  华商报讯(记者李治燕)作为天然氧吧,秦岭的保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不仅对管理者做了规定,也对游客做了规定,如在秦岭河道内游泳、捡拾石头带离者都可能被罚款。

  《意见稿》规定,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改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捐助的资金、物资应当登记造册,定期向社会公布。

  就游客方面,要求进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人员应当爱护秦岭生态环境,不得挖山取土、取石,不得在河道中洗车、游泳或者拣拾石头带离河道。违反者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禁止进入和穿越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及因防汛防火、抢险救灾等原因封闭的区域;禁止在野外烧烤、野炊、生火取暖等使用明火;禁止随意丢弃废弃物;禁止砍伐林木、破坏植被。

  意见稿规定,秦岭保护区的开发实行准入制,但在秦岭生态保护区内进行开发的单位要进行生态补偿。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开发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12月18日前,都可登陆西安市法制办官网(http://xafz.xa.gov.cn/ptl/def/def/index_1271_2468_ci_trid_189414.html)查看《意见稿》全文,并通过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或发传真至86788348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西安市法制办。

编辑:王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