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男童与西安市儿童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二审开庭

12.04.2018  00:33

   司法鉴定疑云

  华商报多次报道的1岁早产儿含含(化名)与西安市儿童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案昨日上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二审中,患方申请了鉴定人出庭,并邀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医学知识进行质询答疑。

   新闻回顾

  一审的重要判决依据

  司法鉴定书及鉴定人都存在违规

  2016年4月出生于山西的男童含含系早产儿,在西安市儿童医院治疗时和院方发生了医患纠纷。家属认为造成含含双目失明是院方的责任,便将医院起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2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含含双目失明的结果和西安市儿童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存在“贻误治疗、未告知含含父母检查结果及治疗建议”的事实。

  据华商报介入调查了解,一审法院作出院方无责判决是基于一份漏洞百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商报报道后经陕西省司法厅调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第一鉴定人存在违规。第一鉴定人范某同时在两家鉴定机构执业,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鉴定人签字系他人代签,也属违规。最终陕西省司法厅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进行了相应处理。

   庭审过程

  案件核心:医院是否告知患者眼部有问题

  昨日含含父亲李晓鹏和两位律师、两位专家辅助人参加二审开庭。西安市儿童医院方则有两名代理律师出庭。此外李晓鹏还申请了鉴定人范某、李某出庭,但昨日仅李某出庭。

  二审庭审时,就该医疗损害纠纷案法官进行了总结,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医院是否告知患者眼部存在疾病。

  患方:住院50余天仅一条相关检查报告

  昨日,患方又提交了新证据,其中包括6月12日之后院方的寻访记录,欲证明院方在查出患者眼部有疾病后,并未对患者眼部进行必要护理和观察。此外还提交了多次院方对患者的会诊记录,其中也无患者眼部疾病的讨论。

  “患者在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自检查出眼部疾病后长达50余天的住院时间里,整个病案资料中仅仅这一条检查报告中记录了患者眼部患病,直到出院诊断上都无记载。”患方律师称,“患者入院后就进入了NICU治疗,完全与家属隔离,如果院方遗忘告知家属患者眼部患病,家属是很难得知的。

   院方:已尽到告知义务并要求到内科随诊

  院方代理律师对患方提交的新证据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并不认可。

  “6月12日查出患者眼部患病时,在检查报告上已经标明,建议前往西京医院治疗。”院方律师说,“出院诊断上,也明确写到新生儿内科随诊。

  据院方律师解释,新生儿内科随诊,是要进行全面检查复查,其中包括眼睛。“患儿出院后,虽在当地医院进行了多次检查复查,但均不针对眼睛,最终导致病情恶化。”该律师称,“在儿童医院检查时,孩子眼睛的疾病仅仅处于2期,只用观察并不用干预治疗。

  “患者在入院时,生命体征不平稳,医院全力挽回了患者生命。”院方律师解释,在全力抢救生命的同时对其他病灶出现延误,难道医院就应该负责吗?

  庭审时患方就一审判决采纳的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院方无责鉴定意见书提出了种种质疑。“经陕西省司法厅调查,该鉴定意见存在违规情况,不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望法院对该医疗损害纠纷中,院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否导致患者失明,院方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的百分比进行重新鉴定。”患方律师说。

  对此,院方律师坚称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公正客观并且程序合法的。此外鉴定建议仍取决于法官是否采纳,并作出相应判决。

   第二鉴定人:全程参与鉴定,确实无眼科临床知识

  患方上诉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范某、李某就鉴定意见出庭接受质询。但昨日二审开庭时,仅第二鉴定人李某出庭。

  李某坚称医院无责的鉴定意见是公正客观的。在接受患方律师质询时,李某多次无法回答。就患方律师提出,鉴定人李某是否全程参与、是否具备眼科临床知识、自身专业擅长的疑问,李某回答到,全程参与此次鉴定,也确实无眼科临床知识。

  对此患方律师质疑,无眼科知识的鉴定人如何全程参与鉴定,鉴定意见是两名鉴定人协商结果还是一人意见?李某回答到,自己在鉴定过程中主要负责材料的收集,鉴定意见是两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就鉴定人范某签字一事,李某起初回答签字确实是范某亲自所签,后又回答范某在原始底稿中签了字。

  对于医院医疗过程中眼科临床疑问、NICU管理规范、患者病案管理制度等专业性问题,李某要么称需要咨询院方医生,要么称需要查阅书籍资料,解释自己不具备眼科临床知识。

   专家辅助人:医院明显负有延误治疗责任

  昨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医专业教授,我国知名法医鉴定人,曾作为“雷洋案”专家辅助人张惠芹,此次受患方邀请出庭。此外,北京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副主任、司法鉴定人于龙,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

  在庭审中鉴定人李某拒绝接受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他提问。在李某离开后,法官仍准许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意见及院方诊疗提出意见。

  “6月12日西安市儿童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上记录患者眼部患疾。”专家辅助人说,“但这仅仅是一个检查报告,按照规范检查结果要记录到诊断证明上,但病案的各种诊断证明上对患者眼部患疾的情况未有记录。

  “此外当时患者检查出的病情程度,需后续继续观察,这种观察是指每周再做检查,直至病症治愈。”专家辅助人称,“但而后长达50余天的住院时间,院方再无对患者眼部检查的记录,而正规的应至少检查4到5次。

  专家辅助人补充到,出院诊断上写到的新生儿内科随诊,就是普通的内科复查,根本不牵扯眼科。

  专家辅助人认为医院明显负有延误治疗责任。

   记者思考

  司法鉴定受谁监管

  昨日这起案件的二审审理从上午9时30分持续到18时许,将择日宣判。

  医学是一个极其庞大严谨复杂的学科,而临床又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我们无法要求法官具备相应的知识来分辨医患关系中谁对谁错,所以作为第三方的司法鉴定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鉴定意见往往直接影响了最终判决,没有专业医学知识的法官,也只能依赖于司法鉴定报告。这种依赖甚至凌驾于司法之上,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

  司法鉴定这种绝对的权利,似乎在司法诉讼中又缺失了监管。各地司法厅是有监管权的,但这种监管更多的是行政监管,同样不懂医甚至不懂法的行政工作者,如何监管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客观?

  本案二审中专家辅助人出庭,作为相关知识领域专家,他们有能力去分辨司法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但庭审中,无论是法官还是院方代理人均隐晦地提到了专家立场问题,毕竟他们受雇于患者。

  记者在想,如果解决了专家辅助人立场上的疑虑,他们能否作为庭审的第四方帮助法官判断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公正、客观?作为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是要经得起质疑经得起检验,从而真真切切地维护好司法公正。 华商报记者 谢涛 摄影 赵彬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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